银行账户被检察院、公安机关等冻结,如何申请解冻?

怜阳黄维升 2024-11-19 17:06:42

由于办理刑事案件的需要,一些银行账户可能会被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通知银行金融机构采取“冻结”措施。

如果认为相关冻结有误、冻结不当,或者超额、超期冻结了,应当如何申请解冻?

在回答这个问题之前,不妨先了解一下,银行金融机构是根据哪些规定实施冻结的,相关的解冻规定又有哪些。之后,再进行相应的申诉,可以少走一些弯路,成功率也会更高一些。

一、银行实施冻结的主要规定,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协助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查询冻结工作规定》,摘要整理如下:

(注:由于条文比较零散,此处不再具体注明)

(一)冻结范围

1.冻结种类:在本机构的涉案存款、汇款等财产

2.冻结数额:

(1)冻结涉案账户的款项数额,应当与涉案金额相当。不得超出涉案金额范围冻结款项。冻结数额应当具体、明确。

(2)暂时无法确定具体数额的,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应当在协助冻结财产法律文书上明确注明“只收不付”——也即,该账户将处于“能进不能出”的状态。

(3)被冻结账户财产余额低于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要求数额时,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在冻结期内对该账户做“只收不付”处理,直至达到要求的冻结数额——也即,该账户将处于“能进不能出”的状态,直到实际冻结金额达到公安、检察院要求冻结的金额为止。

(二)冻结期限

1. 普通案件

(1)冻结涉案存款、汇款等财产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即,一般只能冻结6个月;

(2)有特殊原因需要延长的,作出原冻结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冻手续。每次续冻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续冻没有次数限制——即,假设办案周期比较长,可以继续冻结,而且继续冻结没有次数限制。

2.重大、复杂案件

(1)对于重大、复杂案件,经设区的市一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负责人批准,冻结涉案存款、汇款等财产的期限可以为1年。

(2)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当按照原批准权限和程序,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冻手续,每次续冻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三)冻结后的告知方式、异议答复

1.告知方式

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协助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办理完毕冻结手续后,在存款单位或者个人查询时,应当告知其账户被冻结情况——不主动告知,等当事人自己查询到了,才进行告知。

2. 异议答复

被冻结款项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冻结有异议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告知其与作出冻结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联系——当事人对于冻结有异议的,应当告知其联系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安部门进行反映。

(四)解除冻结的程序

1.期限届满,自动解除

冻结期限届满,(公安机关、检察院)未办理续冻手续的,冻结自动解除。

2.案件无关,3日内解除

经查明冻结财产确实与案件无关的,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应当在三日以内按照本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及时解除冻结,并书面通知被冻结财产的所有人

二、相关的解冻规定

1.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农业部、人民银行、林业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民航局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查封、冻结措施有关规定》的通知

文号:公通字〔2013〕30号

第三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并对涉案财物解除查封、冻结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人民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和解除查封、冻结财物的通知之日起三日以内对不宜移送而未随案移送的财物解除查封、冻结。对于人民检察院提出的对被不起诉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分等检察意见中涉及查封、冻结涉案财物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予以处理或者移送有关行政主管机关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通知人民检察院。

第三十八条 公安机关决定撤销案件或者对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的,除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另行处理的以外,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三日以内对侦查中查封、冻结的涉案财物解除查封、冻结。需要给予行政处理的,应当及时予以处理或者移交有关行政主管机关处理。

第三十九条 解除查封的,应当在三日以内制作协助解除查封通知书,送交协助查封的有关部门办理,并通知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张贴制式封条的,启封时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当事人经通知不到场,也未委托他人到场的,办案人员应当在见证人的见证下予以启封。提取的有关产权证照应当发还。必要时,可以予以公告。

第四十条 解除冻结的,应当在三日以内制作协助解除冻结财产通知书,送交协助办理冻结的有关单位,同时通知被冻结财产的所有人。有关单位接到协助解除冻结财产通知书后,应当及时解除冻结。

第四十一条 需要解除集中冻结措施的,应当由作出冻结决定的公安机关出具协助解除冻结财产通知书,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协助解除冻结。

上级公安机关认为应当解除集中冻结措施的,可以责令下级公安机关解除。

2.《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规定》

实施日期:2015年3月6日

第四条 人民检察院查封、扣押、冻结、保管、处理涉案财物,必须严格依照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以及其他相关规定进行。不得查封、扣押、冻结与案件无关的财物。凡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都应当及时进行审查;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内予以解除、退还,并通知有关当事人。

严禁以虚假立案或者其他非法方式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对涉案单位违规的账外资金但与案件无关的,不得查封、扣押、冻结,可以通知有关主管机关或者其上级单位处理。

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应当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所扶养的亲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和物品,减少对涉案单位正常办公、生产、经营等活动的影响。

3.《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

文号:公通字〔2017〕25号

实施日期:2018年1月1日

第五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另行处理的以外,应当立即解除对涉案财物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并及时返还有关当事人:

(一)公安机关决定撤销案件或者对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的;

(二)人民检察院通知撤销案件或者作出不起诉决定的;

(三)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裁定应当返还的。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

第一百四十五条 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邮件、电报或者冻结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予以退还。

三、申请解除冻结的流程

根据前述规定,遇到银行账户被冻结时,一般应当通过以下流程进行申诉:

(一)发现银行账户被冻结后,要求银行等金融机构告知其账户被冻结情况,以及提出异议的冻结单位

(二)向冻结单位查询冻结原因

(三)根据冻结原因,采取相应的措施

1.收集相关证据,向冻结单位证明冻结财产与案件无关;

2.收集相关证据,向冻结单位说明未涉嫌刑事犯罪;

3.进行申诉,争取公安机关撤销案件,或者终止侦查;

4.进行申诉,争取检察院撤销案件,或者作出不起诉决定;

5.如存在冻结期限届满没有续封、超额冻结等情况,但银行没有自动解封,或者没有对超额部分解除限制的,可以向银行反映。

注:本文观点仅供参考,任何案件均可能具有法律风险,操作不当可能导致相关诉求无法获得支持,读者请勿简单模仿。

法律风险提示:由于客观原因(如涉及案件的新证据资料的出现等),或由于主张的证据/理由不足,亦可能导致败诉或主张不被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采纳;仲裁、诉讼的进程受到仲裁、审判等部门及有关当事方的制约,任何仲裁、诉讼均具有法律风险,包括败诉、无法执行、审期过长等。在申请仲裁及诉讼之前,建议对相关法律风险进行合理的预见能力及负担能力进行评估。

作者:黄维升律师,深圳执业律师。

感谢您的阅读,您的收藏、关注、点赞是我们继续写作的动力。

0 阅读:0

怜阳黄维升

简介:感谢大家的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