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反腐败”的常见自查项目(附真实案例)

怜阳黄维升 2024-11-17 17:04:31

对企业而言,为了规范企业管理,减少企业的不正常损失,有必要定期进行“腐败风险”自查,一般可以从以下几个常见方面入手:

一、采购部门

相关人员:采购人员

常见情形:

(1)采购人员向供应商索取“好处费”(也即俗称的“吃回扣”),客户给予好处费后,采购人员将客户列为公司的主要供应商,长期、大量从该客户处进行采购(注:相关真实案例,详见文后所附的“参考案例”);

(2)供应商主动向采购人员提供贿赂,之后采购人员将该客户列为公司的主要供应商。

(3)该供应商的产品本来是低档次产品、不合格产品,但由于采购人员的关系,仍被大量采购,导致公司的产品出现质量问题,影响了公司销售和声誉;

(4)该供应商的产品的市场行情价是比较便宜的,但由于采购人员的关系,仍被按高价大量采购,导致公司花费了额外的采购费用。

举例:

市场价格只需几十元的品牌行车记录仪micro SD卡,采购人员按200元,甚至300元的价格进行大批量采购。

假设市场行情价是60元,合同采购价是220元,采购数量为3000个,则企业损失金额可达(220-60)×3000=480000元,即48万元。

二、销售部门

相关人员:销售人员

常见情形:

(1)客户向销售人员行贿,要求给予额外折扣;

(2)销售人员收取好处后,违规给予折扣、导致公司资产流失。

三、财务部门

相关人员:出纳

常见情形:

(1)收取公司客户、员工款项后,没有及时、足额存入公司账户,导致公司资金被侵占。

(2)编造虚假账项,导致公司资产被侵占;

(3)虚构对供应商付款,导致公司资产被侵占。

四、运输部门

相关人员:驾驶员

常见情形:

(1)运输途中,虚构部分货物损失,实施侵占或低价转卖。

(2)公司对货物的清点、验收存在漏洞,驾驶员在运输途中,对部分货物进行侵占或者低价转卖。

举例:

某公司负责向众多便利店供货,但其运输送货没有实施全程监控,货物的盘点对账也存在漏洞,驾驶员将部分货物转卖给第三方便利店,公司发现后报案,但由于转卖的第三方便利店众多,没有留下记录,给公安部门的侦查工作造成很大困难。

(3)运输途中,以虚假事由申报不合理的费用。

五、仓储部门

相关人员:仓储管理人员

常见情形:

(1)虚构货物损失,将货物低价转卖;

(2)虚构货物损失,侵占货物。

六、与员工签订反腐文件,设置匿名举报渠道

如,让员工签署《员工反腐败承诺书》《员工反腐败声明》,提醒员工要严守底线;

如,设置匿名举报受理信箱、邮箱、电话、短信。

七、与客户签订反腐协议

如,与客户签署《反商业贿赂协议》,明确合作期间要严守相关底线;

八、建立、完善举报人保护及奖励制度

如,及时制定,并定期完善“举报人保护及奖励”的相关制度、文件,对提供举报线索的员工、客户予以严格保密,并在核实后,对举报者提供奖励。

如,完善反腐工作的取证、访谈、报告、宣传等相关制度。

参考判例:

简要案情:

D公司的采购经理L某(2015年-2018年任职)、Y某(2015年-2016年任职),在引入供应商W公司时,找到W公司的总经理索要“好处费”,具体是按照采购额的5%收取。

W公司的总经理经过考虑后同意,于2016年7月至2018年8月,安排公司会计向Y某转账362万余元,Y某则分给L某近140万元。

L某、Y某收到W公司给予的“好处费”后,帮助W公司获得D公司的大量采购订单。

其中,W公司的销售额从每月21.5万,增长至每月364.8万。

截至案发,D公司从W公司的采购总金额,达到了7500万元。

案例原文:(部分摘要)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刑事判决书,(2019)粤03刑终2660号

原判认定,深圳市D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D公司)成立于2006年11月6日,法定代表人罗某,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法人独资),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南四道**创维半导体设计大厦****。

被告人L某于2015年至2018年7月在D公司任职采购经理,被告人Y某于2015年2月至2016年5月在D公司任职采购经理。Y某任职期间引进W公司作为D公司的供应商。Y某离职后,L某负责W公司的采购业务。

2016年上半年,L某与Y某商量后,由Y某找W公司总经理林某索要好处费,提出按照采购额的5%收取,林某经考虑后表示同意。林某安排公司会计M某每月在收到D公司货款后随即按货款额的5%作为好处费,通过原公司员工“S某”个人平安银行账号(62×××24)转款给Y某个人中国银行账号(62×××73)。经查,2016年7月至2018年8月间,W公司通过S某账号分28笔转款3482288元人民币(币种下同)至Y某账号,林某账号转款1笔144500元至Y某账号,共转账3626788元。L某利用其在采购部的职务便利,帮助W公司获得大量采购订单,W公司销售额从原来平均每月21.5万元飙升至每月364.8万元。

经查,Y某中行账户(62×××73)2016年7月至2018年9月间提现1204000元,该账户2017年7月至2018年8月间向L某兴业银行账户(62×××10)转款1176700元;Y某招商银行账户(62×××76)于2018年6月30日、7月20日分别转给L某兴业银行账户181000元、33500元;以上合计转款139.12万元给L某。同期L某妻子李某农业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个人账户有数百万现金存入。

案发单位报警后,Y某经电话传唤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于2019年1月30日与D公司达成和解协议,赔偿D公司80万元,取得D公司谅解。

原审认定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原审法院庭审质证属实的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单位委托人谭某陈述:

2018年8月公司法务部接到匿名举报信举报公司前员工Y某勾结公司采购人员L某,通过其中行账户(62×××73)多次向L某输送巨额贿赂(总计约140万元)为供应商谋取利益。Y某于2015年2月加入D公司担任采购经理职务,主要负责供应商的导入以及对接事宜,2015年8月其引入了W公司,2016年6月Y某离职后相关工作移交到L某手上。举报信举报Y某离职后加入W公司,利用其与L某的关系向L某许诺在增加采购额的情况下给予返点。经核实,Y某离职后确实加入了W公司,L某先后多次向该供应商下单,采购额从每年30余万元升至每年3000余万元,截至报案时采购额共计约7500余万。我们核实到举报信的银行账户为Y某个人所有,其曾经向公司报备过作为报销账户。L某在获悉公司开始进行内部调查后,于2018年8月底主动提出离职。L某于2014年2月开始在公司工作,2015年2月开始主管采购电子元器件,Y某于2015年2月开始在公司工作,2016年6月离职,两人为部门同事。L某采购并不需要向公司申请,公司没有固定的采购计划金额,与W公司之间订有采购合同。

……

一审判决:

一、被告人L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二、被告人Y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三、追缴被告人L某、Y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826788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四、从L某处扣押的VIVO手机一部、小米手机一部,从Y某处扣押的苹果X手机一部依法发还。

一审判决理由: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L某、Y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告人Y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案发后主动赔偿大疆公司部分经济损失,并取得大疆公司谅解,依法对其减轻处罚;被告人L某如实供述部分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二审判决:

一、维持(2019)粤0305刑初1160号刑事判决第一项、第四项。

二、维持(2019)粤0305刑初1160号刑事判决第二项对Y某的定罪部分。

三、撤销(2019)粤0305刑初1160号刑事判决第二项对Y某的量刑部分。

四、撤销(2019)粤0305刑初1160号刑事判决第三项。

五、上诉人Y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月10日起执行至2020年7月9日止)。

六、追缴被告人L某、Y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626788元,依法没收。

(笔者注:也即,

①L某被认定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5年有期徒刑;

②Y某被认定“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1年6个月的有期徒刑;

③法院追加L某、Y某违法所得262.6788万元;

④退回L某的vivo手机、小米手机、退回Y某的苹果手机)

二审判决理由:

本院认为,上诉人L某、Y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行为均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本案中,上诉人L某、Y某实施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犯罪的事实,有L某、Y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银行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鉴定及相关物证、书证证实,足资认定。二上诉人共同预谋,相互配合实施犯罪,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应认定为主犯,应对全案犯罪金额承担刑事责任。原审法院亦有详细论述,本院在此不再赘述,相关上诉理由均无法律和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上诉人Y某在二审审理期间通过其家属预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0万元,且大疆公司在二审期间再次出具对Y某的《谅解书》。综上,本院认为上诉人Y某归案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在二审期间继续有悔罪表现,并取得大疆公司谅解。综合全案犯罪事实、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对相关上诉理由本院予以采纳。

注:本文观点仅供参考,任何案件均可能具有法律风险,操作不当可能导致相关诉求无法获得支持,读者请勿简单模仿。

法律风险提示:由于客观原因(如涉及案件的新证据资料的出现等),或由于主张的证据/理由不足,亦可能导致败诉或主张不被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采纳;仲裁、诉讼的进程受到仲裁、审判等部门及有关当事方的制约,任何仲裁、诉讼均具有法律风险,包括败诉、无法执行、审期过长等。在申请仲裁及诉讼之前,建议对相关法律风险进行合理的预见能力及负担能力进行评估。

作者:黄维升律师,深圳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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