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1,如何计算?有哪些法律规定?

怜阳黄维升 2025-01-14 16:34:39

用人单位在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单方辞退时,须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支付经济补偿金(N),且在没有提前1个月通知时,还需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本身额外支付1个月的工资,共计需支付“N+1”。

1. N的计算基数、相关上限

(1)N的计算基数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为劳动者的“应得工资”,要将“奖金、津贴、补贴”等货币性收入都加进来。

能否将“加班费”也加进来?北京、江苏、广东持肯定态度,四川、云南、上海则持否定态度——劳动纠纷存在一定的地域性,需注意。

(2)N的上限

N的计算基数较高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如高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三倍”的,则按该“职工平均工资三倍”计算,且N 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

(3)其他

N的计算基数,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三款,要按离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计算。

2.代通知金“1”的计算标准、相关上限

(1)代通知金的法定标准是“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

代通知金“1”,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要按该劳动者“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

有些用人单位由于缺乏对法律的了解(比如,只看过《劳动法》或《劳动合同法》,但忘了查阅国务院制定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导致法律适用错误),按“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这种算法是缺乏法律依据的。尤其是在员工最后一个月的工资比较高,但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比较低的情况下,这种错误算法可能导致算出来的代通知金金额偏少。而从劳动者角度,假设在公司算错、算少的情况下,员工也由于缺乏对法律得了解,完全没有经过核对,就直接签字确认,并在相关《离职协议》、《离职证明》中注明“双方不再存在任何工资方面的争议”的,此时很可能视为劳动者处分了自己的权利——放弃了法定标准的代通知金差额。

(2)代通知金不存在“上限”的说法

代通知金“1”,不属《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的情形,不受“职工平均工资三倍”的上限限制。

举例:假设深圳某科技公司欲支付N+1辞退一位月平均应得工资6.8万元、工作年限2年的员工,因2024年的深圳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注:也即俗称的“社平工资”)为14553.33元,故N的计算基数之上限为14553.33×3=43659.99元,但代通知金“1”则无此限制。最终,该公司应支付的N+1=(14553.33×3)×2+68000=155319.98元。

法规原文: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选择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其额外支付的工资应当按照该劳动者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

第二十七条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

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注:本文观点仅供参考,任何案件均可能具有法律风险,操作不当可能导致相关诉求无法获得支持,读者请勿简单模仿。

作者:黄维升律师,深圳执业律师。

感谢您阅读本文,且阅读到此处,在此向您献上诚挚的谢意,今后也请多多支持及持续关注。

0 阅读:2

怜阳黄维升

简介:感谢大家的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