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工满一年仍不签合同,满一年后的部分,应否支付二倍工资?

怜阳黄维升 2024-12-21 17:31:24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因此,对于“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的时间段,也即“用工第2个月至第12个月”,没签合同的,法律的规定是很明确的,每月均需支付二倍工资,没什么争议。

但是,对于“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后的情况,法律仅仅规定了,双方可以视为已经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假设,用人单位没有主动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此后双方仍然处于无合同的状态,劳动者可否诉求用人单位支付“用工之日起满一年后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呢?

一、以广东地区为例,当地判例均认为不能支持

判例1: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民事判决书,(2024)粤01民终2907号

裁判日期:2024年4月12日

五、关于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第14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无需再支付用工之日起满一年后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本案中,没有证据显示双方签订劳动合同,L某于2015年3月12日入职G公司,自2016年3月12日起应视为双方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无需再支付用工之日起满一年后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L某于2023年3月22日申请劳动仲裁,已超过一年的仲裁时效,故G公司提出仲裁时效的抗辩意见,原审法院予以采纳;对L某该项诉讼请求,原审法院不予支持。

……

关于争议焦点一,原审法院结合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举证质证情况对本案事实进行了认定,并针对争议焦点进行了释法说理,该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正确,且理由阐述详尽,本院予以认可,在此不再赘述。L某请求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已超过仲裁时效,原审法院不予支持,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分析:

本案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认定,也即认可一审判决所认定的“用人单位无需再支付用工之日起满一年后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但是,严格来说,一审判决的说理部分,所援引的《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是一部2012年7月23日起实施,已于2021年1月1日被《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审判业务文件的决定》明确废止的“地方司法文件”。

本案二审裁判时间是2024年4月,按照正常的民事审判进度,一审判决的裁判时间估计在2023年至2024年,不太可能是2021年1月之前,但依旧援引了早已被废止的规定用于说理。

因此,对于“被废止”的地方司法文件,有时还是要关注一下的,因为其虽然已经被废止了,假设新的规定还没出来,为了确保裁判尺度的延续性,当地法院在说理时,是依旧可以参考原来规定的。

判例2: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粤0303民初24989-25016号

本院认为,首先,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或者双方原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继续在用人单位处工作、用人单位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其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或者原劳动合同到期后满一年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视为双方已经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无需再支付满一年后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判例3: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粤0402民初6680号

七、关于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本案原告自2018年2月28日入职,自2019年2月28日起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无需再支付用工之日起满一年后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本案原告自2018年2月28日入职,其主张2018年2月至2019年2月期间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已超过一年期仲裁时效,本院不予支持。

二、根据2022年的人社部和最高法的意见,已经明确了在没签劳动合同满一年的情况下,对于“一年后的部分”不能再支持二倍工资的诉求

2022年2月21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发布了一个“意见”,也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有关问题的意见(一)》(文号:人社部发〔2022〕9号),在其第二十条明确提到,“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之后的第二倍工资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另外,在最高人民法院2023年12月12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征求意见稿)》第十五条中,也明确规定了:

“第十五条 【视同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间不支付第二倍工资】存在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情形,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及时补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视为已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间第二倍工资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所以,无论是根据人社部、最高法的最新“意见”,还是根据最高法正在征求意见的第二部劳动争议司法解释的条文,对于没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目前均不支持 “一年后的部分”。

注:本文观点仅供参考,任何案件均可能具有法律风险,操作不当可能导致相关诉求无法获得支持,读者请勿简单模仿。

法律风险提示:由于客观原因(如涉及案件的新证据资料的出现等),或由于主张的证据/理由不足,亦可能导致败诉或主张不被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采纳;仲裁、诉讼的进程受到仲裁、审判等部门及有关当事方的制约,任何仲裁、诉讼均具有法律风险,包括败诉、无法执行、审期过长等。在申请仲裁及诉讼之前,建议对相关法律风险进行合理的预见能力及负担能力进行评估。

作者:黄维升律师,深圳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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