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卸任法定代表人,为何仍被限制高消费?如何申请取消?

怜阳黄维升 2025-01-03 15:28:44

一、之前曾担任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很早就卸任了,现在公司被执行,本人不再是法定代表人了,为什么还是被法院限制高消费了?

答:根据法律规定[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2015修正)第三条第二款],公司被强制执行,因没有足额执行等原因,导致公司被限制高消费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也会被限制高消费——通俗的说,就是“公司不好过,法定代表人也不能太好过”。

对于公司的“原法定代表人”,虽然不是现任法定代表人,假设被执行法院认定为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实际控制人”的,也可能被法院采取限高措施。

比如,在合同纠纷中,案涉合同签订或履行时,当事人曾担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

又如,对方用于申请执行的调解书,其签字时间是当事人担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期间;

再如,有证据显示,原法定代表人虽已卸任法定代表人,但仍对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等情形下,执行法院可能认为原法定代表人与本案有关,从而对其实施限高措施。

相关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2015修正)

第三条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

二、本人确实与本案无关,是否可以申请取消限制高消费?

答:如果本案法定代表人的卸任是因经营管理等需要的“正常卸任”,不是为了逃避限制高消费,确实不属可以被限制高消费的法定情形的,可以申请法院解除限高措施。

相关法律依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

文号:法发〔2019〕35号

18.畅通惩戒措施救济渠道。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被纳入失信名单申请纠正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失信名单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程序和时限及时审查并作出处理决定。对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申请纠正的,参照失信名单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办理。

人民法院发现纳入失信名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可能存在错误的,应当及时进行自查并作出相应处理;上级法院发现下级法院纳入失信名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存在错误的,应当责令其及时纠正,也可以依法直接纠正。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2017修订)

第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纠正的,执行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纠正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纠正;理由不成立的,决定驳回。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驳回决定不服的,可以自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决定。

复议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

三、常见的“解除限高”理由和证据有哪些?

(一)原法定代表人的变更,是因公司“经营管理”需要变更;

比如,可以提交当时的“股东会决议”,假设有记载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原因,能够显示是因正常的经营管理之需,需要变更法定代表人的;

又如,可以提交公司出具的相关《情况说明》,用于介绍当时的具体情况,证明当时的法定代表人变更是正常的经营管理之需。

(二)原法定代表人并非“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现法定代表人才是“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比如,可以提交法定代表人卸任后,公司相关“股权结构”的变化、穿透情况,证明法定代表人卸任之后,并未直接或间接实际控制公司。

又如,可以提交法定代表人任职期间,公司相关“股权结构”的变化、穿透情况,证明法定代表人任职期间,也没有通过持股或间接持股的方式,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

也可以通过相关股权结构变化、穿透情况,或其它证据,证明现任的法定代表人才是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三)原法定代表人并非“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

比如,可以举证公司的财务情况(财务记录),证明公司的财产与原法定代表人的财产是互相独立的,公司没有用原法定代表人的个人账户进行收付款项;

(四)原法定代表人卸任后,并不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而是现法定代表人在负责

比如,可以提交公司日常决策、经营管理、劳动用工、社会保险费缴纳、公积金缴纳、资金支付、人员任职……等文件的“审批记录”,证明原法定代表人卸任后,是现法定代表人在负责,不是原法定代表人在负责。

另外,如果公司对外的一些商业文件,其审批流程,以及合同的签署页,涉及法定代表人签字的,也可以提交相关审批流程、合同,证明证明原法定代表人卸任后,是现法定代表人在负责合同审批和签订,原法定代表人不再负责。

其他:为什么股东没有被限制高消费

答:股东对公司只负有出资义务,如果没有足额出资的,债权人可以申请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但是否追加,需要债权人向法院提出申请,并经法院裁定,法院一般不会主动追加。

但是,如果法院认为有证据证明相关股东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的,也可能会被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注:本文观点仅供参考,任何案件均可能具有法律风险,操作不当可能导致相关诉求无法获得支持,读者请勿简单模仿。

作者:黄维升律师,深圳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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怜阳黄维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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