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企业请注意:国家不再鼓励地方性社会团体制订团体标准

关平谈酒 2025-01-15 09:40:48

包括酒类行业在内的团体标准制订规则,近期或将发生变化。

去年底,《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团体标准组织综合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的通知》(国标委发〔2024〕34号)文件成为标准圈子里广泛热议的话题。市场监管总局标准创新管理司在近期官方网站回复网友有关提问时明确表示:受制于社会团体在全国范围内的产业感召力,市场规则下的商业化推动力以及行业领域内的技术专注力,不鼓励地方性社会团体制定团体标准,尤其是省以下社会团体。

这一表述有何针对性,将会对酒类团体标准的制订产生哪些影响?

众所周知,团体标准是由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如学会、协会、商会、联合会和产业技术联盟等),按照市场需要自主制定、发布,并由社会自愿采用、实施的标准。团体标准的制定过程需要经过一系列程序,包括起草、征求意见、专家评审等环节,确保其科学性和可操作性。此外,团体标准可以规范某一行业或领域内的技术要求、产品质量、服务流程等,具有较高的质量和权威性。

一般来说,团体标准的制订与实施遵循:

自愿性:团体标准是自愿性标准,不是强制性标准,社会团体可以自行制定并发布,但需要社会自愿采用。

市场主导:团体标准是由市场主导制定的标准,能够更好地满足市场和创新的需要,避免与市场需求脱节。

法律地位上,根据《新标准化法》,团体标准被纳入法律体系,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共同构成新型标准体系。

酒类标准,是近年来酒类行业和消费者普遍关注的热点之一。近年来,我国团体标准制订呈现百花齐放的繁荣景象,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企业标准之间市场化需求的不足与空白。历经多年不懈努力,目前酒行业各类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团体标准日臻完善,构成了酒类行业系统化的质量管控体系。媒体不完全统计数据显示:仅在刚刚过去的2024年,已有超过30项白酒相关标准立项或发布实施。企业与商家自觉遵循标准成为行业基本共识;消费者基于标准的维权意识与素养也普遍得到提高,这其中团体标准的制订与实施成果与贡献有目共睹。

但不可否认的现实是:标准丰富繁荣的同时,标准的制订路径,科学性与专业水平仍有待进一步的规范与提高。主要表现在:

制定主体参差不齐。由于团体标准的制定主体是社会团体,这些团体的专业水平、技术实力、行业影响力等存在差异。一些不具备相应条件的酒类社会团体盲目制定团体标准,导致标准质量不高,甚至存在安全隐患。

标准内容缺乏统一性和协调性。不同社会团体在制定团体标准时往往从自身角度出发,缺乏全局性的考虑。这导致不同团体标准之间存在内容重复、相互矛盾等问题,给酒类市场的规范化管理带来困扰。例如近年来伴随白酒“酱香热”的兴起,仅酱香型白酒的团体标准,就有“清雅酱香”、“柔和酱香”、“醇柔酱香”、“赤水河酱香”、“徽派酱香”、“北派酱香”等多个,其制订和发布单位分属四川、安徽、贵州等不同地区,不同级别的行业组织与机构;划分标准由口感、地域、门派不一而足。

标准实施效果不佳。由于团体标准缺乏强制性的约束力,标准实践中一些企业在执行团体标准时存在敷衍了事、利益失衡等问题。这导致一些团体标准在实际应用中的效果不佳,无法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更有甚者一些标准制订初衷,刻意构筑标准壁垒,与营销深度捆绑,不利于行业形成国内统一大市场的目标。不久前某省制订的以当地特产茶叶品种命名的精酿啤酒团体标准,就因涉及企业商业纠纷,造成不同行业组织之间的杯葛,引爆网上舆论声音。

此次《团体标准组织综合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的出台,将有利于将酒类行业团体标准的制订权集中到更具权威性与专业性的国家级酒类行业组织,技术与科研实力雄厚的科研单位,以及具备资质的标准化专业机构。未来酒类行业团体标准的质量与实施水平都将迎来新的提升。(李澎)

0 阅读:8

关平谈酒

简介:感谢大家的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