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股东,大家好!今天要和大家聊聊的是,即使是认缴出资,也有两种股东是绝对不会承担公司的债务的,冒名股东和股权让予担保中的股东。
我们闲话少叙,书归正传!
第一种,冒名股东
冒名登记是指实际出资人自己行使股权,但虚构法律主体或者盗用他人名义并将该主体或他人作为股东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行为。被冒名者因不知情,且从未作出过持有股权的意思表示、实际不出资、不参与公司管理,而不应被视为法律上的股东。
第二种,股权让予担保中的股东
当事人通过股权让与担保安排后,债权人根据股权转让合同的约定办理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从而使债权人成为名义股东,但是债权人作为名义股东,并不具有实际股东资格,亦不得对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不管是冒名股东,还是让予担保中的股东,都不具备股东资格,既然都不是股东,即便是认缴出资,冒名股东和股权让予担保的股东也不能被追加成为执行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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