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说股权代持的相关问题!
1. 股权代持中,投资名义股东擅自转让代持股权的协议确定有效。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达成约定,名义出资人作为名义股东,在公司工商登记信息上出现,幕后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名义股东擅自转让代持股权的协议确定有效。
2. 名义股东未经实际股东同意擅自转让代持的股权,无权处分的转让合同确定有效,但受让人不能依据无权处分合同取得物权,只能依据善意取得方式取得物权。原因如下:
- 关于无权处分的合同确定有效。《民法典》删除了《合同法》第 51 条关于无权处分所订合同效力待定的规定,并在吸收《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 3 条的基础上于“买卖合同”一章增设第 597 条,无权处分不影响合同效力的观念已深入人心。
- 无权处分合同有效,但受让人不能依据无权处分合同取得股权,只能依据善意取得方式取得股权。
3. 从司法实践看,存在两点疑惑:
- 既然合同有效在合同尚未履行的情况下,买受人能否要求出卖人履行合同?
- 既然合同有效在合同已履行的情况下,买受人是否可以依据有效合同以及交付(动产)或者登记(不动产)的事实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
4. 《民法典》规定无权处分不影响合同效力,目的是使买受人可以依据有效合同向出卖人主张违约责任,保障买受人的交易安全。但合同履行涉及物权变动可能损害真正权利人利益,若出卖人订立买卖合同时对标的物没有处分权,事后也没有得到真正权利人追认或自真正权利人处取得处分权,则合同存在法律上不能履行的情形,根据《民法典》第 580 条第 1 款第 1 项规定,买受人不能请求出卖人继续履行合同,只能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
5. 实践中不少此类合同已履行完毕,即出卖人已将标的物交付买受人或登记至买受人名下,此时买受人是否确定取得标的物所有权,即使无权处分所订合同有效且标的物已交付或办理登记,买受人也只能依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标的物所有权,即在出卖人无权处分的情形下,应适用《民法典》第 311 条处理物权变动问题,只有在买受人符合善意取得条件下,其才能取得标的物所有权,否则物权不发生变动,真正权利人可请求买受人返还标的物。具体法律依据如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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