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股东,大家好!今天要和大家啊聊聊的是,在股权代持中,如何选择用哪种主体去作实际股东?用哪种主体去做名义股东?非常关键!
从合理纳税的角度考虑,实际股东必须是个人,名义股东必须是公司!
咱们,闲话少叙,书归正传!
原因之一,因为在股权代持还原中,从《公司法》角度看,这是名义股东将代持的股权还原给实际股东,不是股权转让。
但是在税务机关看来,这是一次新的股权转让,即名义股东将股权转让给实际股东,既然是股权转让,那么名义股东如果是自然人的话,就要先纳税后过户股权。
但名义股东如果是公司的话,可以直接转让股权工商过户,不需要先纳税。
原因之二,名义股东是公司,目标公司的分红直接分给名义股东,而名义股东是公司法人的情况下,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名义股东再把分红支付给个人实际股东时,转交的股息红利不在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征税范围,因此,个人实际股东收到此笔款项,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综上,在股权代持中,名义股东为公司,实际股东为自然人,这种情况下,自然人收到的股息红利,实际上只承受了第一遍公司在分配股息红利时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公司分配股息红利给名义股东公司,以及名义股东向实际股东个人转付股息红利,都处于不用交税的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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