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种股东不能被追加为被执行人。
各位股东大家好!
民营经济在整个经济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贡献了 50%以上的税收、60%以上的 GDP、70%以上的技术创新、80%以上的城镇劳动就业、90%以上的新增就业和企业数量。民营企业是我国经济重要的组成部分!虽然现在经济环境下行,民营经济遇到了很大的困难,但是伟大的企业都是诞生在冬天。
今天要和大家聊聊的是在执行程序中因为执行法定的原因,不是所有股东都会被追加成为被执行人。
1. 第一种执行程序中不能以《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主张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执行中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依据只能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
2. 第二种执行法院已经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后,不能连续追加公司股东的股东作为被执行人。
3. 第三种公司违规减资,债权人无权请求追加减资股东为被执行人。
4. 第四种出资期限未届满即转让股权的公司债权人不能追加继受股东为被执行人。
5. 第五种公司与股东存在财产混同,执行法院也不能在执行程序中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
6. 第六种执行法院不得追加公司债务形成之后认缴但未按约实缴增资的股东为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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