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说法·藏毒的鞋盒:全面禁毒需科学配置财产刑

徐剑看事 2024-06-17 11:35:05

2024年6月13日,今日说法播出的由湖北省襄阳市司法机关办理的“藏毒的鞋盒”节目,可能引起不少禁毒人士的关注。从结果分析,对被告无差别判决十五年有期徒刑目的之一,不排除财产刑的适用。财产刑是多数行为人考虑的“成本”,据此,全面禁毒需科学配置财产刑。刑事裁判是否无差别,还需从鞋盒藏毒案情说起。

今日说法:藏毒的鞋盒

一、“藏毒的鞋盒”概述

湖北省襄阳市高新区某社区高某被强制戒毒三年,2021年7月初,高某忽然失踪;当社区民警和戒毒志愿人员找到其下落时,高某因复吸已神志呆滞。根据高某提供的线索抓获了邓某,据此,襄阳警方成功摧毁了一条深植于本地的完整贩毒网络团伙。

“引蛇出动”擒获郭晓辉。2021年7月20日,襄阳警方在高新区某社区的公共厕所抓获其上线郭晓辉,搜出冰毒、麻果共计15.32克。

“以静制动”揭开鞋盒秘密。根据郭晓辉的供述掌握了其上线谢耀君贩毒事实,襄阳警方等待谢耀君、曾倩从武汉购入毒品。2021年9月26日,谢耀君、曾倩从襄阳到武汉购入毒品;武汉某小区电梯监控清晰记录了曾翔、占颖利用鞋盒与谢耀君交易的场景。

“果断出击”收网39名毒贩。2021年9月27日,警方在襄阳某停车场抓获谢耀君、曾倩,并从车中的鞋盒内查获冰毒、麻果共计226.17克。同时,警方在武汉对曾翔、占颖收网,根据占颖的坦白共抓获毒贩39人,并缴获毒品近800克。

2022年6月,一审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曾翔有期徒刑15年;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谢耀君有期徒刑15年,以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曾倩有期徒刑9年。2023年4月,以贩卖毒品罪判处占颖、刘杰有期徒刑15年。

一审判决后,除谢耀君外,其他被告人提起上诉;2023年7月,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有人可能要问,二审法院驳回上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二、“藏毒的鞋盒”中罪名和情节认定

从2022年6月一审法院判决确定的罪名看,被告人谢耀君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以运输毒品罪判处曾倩有期徒刑9年。有人可能要问,谢耀君和曾倩犯罪行为相同,如,共同去武汉购入毒品,曾倩为何认定为运输毒品犯罪?

《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了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多数人据此简单地认为本罪是选择性罪名,即:“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从前述排序分析,本法规定“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的目的,旨在规制制造毒品,走私、贩卖、运输是制造毒品的帮助犯,或者共犯。本条第三款从具体行为对制造毒品的作用为本罪配置了由高到低的法定刑,如,拘役和管制。

由于多数学者,或者司法人员没有研究第三款法定刑配置的含义,对第二款的适用仅根据毒品的数量认定相关犯罪。例如,有证据证明谢耀君贩卖毒品,其中运输已被贩卖行为所“吸收”,据此,一审判决不应以选择性罪名确定其犯罪。

就曾倩所犯的运输毒品罪而言,倘若其在公安机关否认“明知”,而谢耀君又为其“脱罪”,一审判决可能认定其无罪。既然承认明知谢耀君贩卖毒品,曾倩应依法认定其为共犯。据此,一审判决也应依法认定曾倩构成贩卖毒品罪。但认定曾倩构成贩卖毒品罪又面临着证据上的难题,即,曾倩并不掌握下线,据此,一审法院直接认定其构成运输毒品罪。

从“藏毒的鞋盒”的披露信息看,一审法院以“零口供”认定曾翔构成贩卖毒品罪,并判处有期徒刑15年;谢耀君到案后,如实坦白了自己罪行,并供出了曾翔。有人可能要问,一审法院对谢耀君和曾翔的量刑相同,是否符合《刑法》的规定?

《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了自首、第二款规定了“准自首”、第三款规定了坦白。因谢耀君被抓获,据此,对其量刑仅能适用第三款的规定。

第三款前半句规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据此,谢耀君和曾翔的量刑不应当相同。

第三款前半句规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谢耀君倘若不如实供述,公诉机关同样能指控曾翔构成贩卖毒品罪,据此其不应适用减轻处罚的量刑。

“藏毒的鞋盒”中罪名和情节认定

司法机关对坦白和“零口供”无差别的量刑,其目的旨在全面禁毒。有人可能要问,《刑法》对毒品犯罪规定了死刑,为何还有人冒着“杀头”风险从事毒品交易?从事毒品交易的主要目的是非法利益。据此,全面禁毒需科学配置财产刑,如,达到一定的法定刑,没有其全部财产等。

三、全面禁毒需科学配置财产刑

“藏毒的鞋盒”中有4名被告人被判处15年有期徒刑,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法院应当并处没收财产。据此,无差别地量刑有期徒刑十五年,地方法院的量刑目的之一,也不能排除为了没收被告人财产的可能性。

从制造毒品犯罪的角度分析,毒品从制造至吸食通常需要有一条完整的犯罪链条,如,“藏毒的鞋盒”并没有查获毒品制造者。从共犯的角度分析,毒品犯罪可以评价为犯罪集团,或者团伙。据此,《刑事诉讼法》将毒品犯罪的侦查取证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规定在同一法条之中,如,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技术侦查措施。

在我国,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较少,多数人可能认为《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的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构成要件复杂,如,本条第五款规定了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四个特征。

有组织的犯罪在实施犯罪前,相关人员通常要考虑犯罪“成本”。第二百九十四条“中间句”规定:“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据此,组织和积极参加者判处三年有期徒刑的,法院均可判决并处没收财产;实施前考虑该成本,行为人通常不可能实施本罪。

全面禁毒需科学配置财产刑

1979年《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同样以上述方法配置毒品犯罪的财产刑,如,第二款规定:“一贯或者大量制造、贩卖、运输前款毒品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据此,《刑法》修订前,很少有人从事毒品交易。

1997年《刑法》增设了不少死刑,如,盗窃、毒品等犯罪有死刑的规定。有人可能要问,配置死刑为何不能禁止毒品交易?原来《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财产刑可以“规避”,或者利用,例如,实施毒品犯罪前,或者实施犯罪后掌握了重大立功的线索可以判处十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从而避免财产被没收。据此,全面禁毒需科学配置财产刑,如,将没收财产刑配置于本条第三款,或者第四款。

0 阅读:0

徐剑看事

简介:感谢大家的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