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不限时间、不定频次、不分金额、变换支付机构、捏造支付机构名称、隐匿支付机构名称、隐匿收款人名称等手段长期、持续且蛮横地对被告的银行存款实施扣划,让人防不胜防——
原告重庆某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闫某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告现向法庭举示一组证据。
证据名称:(一)被告的交通银行《个人客户交易清单》 份,第 页至第 页;
(二)被告的浦发展银行《个人客户交易流水专用回单》 份,第 页至第 页。
以上证据材料共 页。
证据内容:原告在漠视被告作为金融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财产安全权的情况下,径直于2025年3月15日向被告发放消费贷款73000元。遂后,原告勾结北京某某支付科技有限公司、中某银行、浙某银行重庆分行等关联机构及其合作银行,通过不限时间、不定频次、不分金额、变换支付机构、捏造支付机构名称、隐匿支付机构名称、隐匿收款人名称等手段长期、持续且蛮横地对被告的银行存款实施扣划;至2024年4月9日,已累计扣款高达120907元,超额扣划(高出贷款本金)金额高达47907元,详见李大贺律师统计的《被告银行卡涉案资金出纳明细表》。
证明目的:(一)原告早已超额扣款,直接造成原告财产损失47907元,其对原告不仅早已没有合法债权,而且早已产生财产损害赔偿责任。然而,原告不仅从未履行财产损害赔偿义务,反而得寸进尺,虚构贷款本金、利息、罚息等债权超过58442.78元,提起本案诉讼。可见,原告的诉讼请求完全是以虚假陈述、捏造民事纠纷等一系列非法活动作为基础的。
(二)结合被告对原告举示证据的质证意见可知,原告的本案诉讼活动,是通过伪造证据、虚假陈述、侵犯金融消费者权益等手段捏造民事纠纷,构成虚假诉讼。

注:本文系根据具体的个案案情、李大贺律师代拟的证据清单的一小部分内容整理改编,不具有普遍适用性,仅供参考。读者对自己的案件,可根据具体的个案案情,委托专业律师来进行相应的分析评价,对谈判策略、起诉状、上诉状、申诉书、答辩状、举质证意见、辩论意见等进行有针对性的安排。模仿照抄者,风险自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