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人的银行卡随便扣划,还不担责,推卸责任?哪容得这种支付公司

李贺说 2025-04-02 09:48:41
被上诉人丁某的代理人李大贺律师在坚持己方答辩、举、质证意见、已发表的辩论意见(见开庭前提交的答辩状、开庭时提交的质证意见、代理词)的基础上,对上诉人通某支付公司庭后提交的辩论意见(代理词),作如下反驳。 一、通某支付公司的第一项辩论意见,旨在捏造一项事实,即捏造案外人深圳瀚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为涉案资金的收款人。仅仅针对同一笔涉案资金,至此,通某支付公司已经捏造了三个收款人,不妨展示一番: (一)捏造的第一个收款人:原审第三人中国电某忻州分公司。 (二)捏造的第二个收款人:案外人吉林亿某银行。 (三)捏造的第三个收款人:案外人深圳瀚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不得不说,通某支付公司这种“创造力”是惊人的,在二审判决下来之前,不排除通某支付公司捏造出第四个乃至无数个收款人。对此,李大贺律师“拭目以待”。 二、通某支付公司的其余辩论意见,属于其之前发表的上诉意见的重复,旨在表达:“我通某支付公司明确自认与你丁某没有什么合同关系,但只要我随便找个理由、造个事实,便可任意扣划你的银行存款;扣划之后,我还可以随便捏造一些事实、伪造一些证据,推卸责任,你能把我咋地?!” 对此,被上诉人的代理人李大贺律师早已通过答辩、质证、辩论的方式予以回应,详见相关书面材料,在此不予重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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