燕某、陆某、凉某一、凉某二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栗某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在第二次审查起诉阶段,燕某的辩护人李大贺律师在坚持之前向检察机关发表的关于市监认定函及其附件的辩护意见的基础上,对市监认定函所附检验报告继续进行质疑,质疑内容如下。
一、供试品溶液形成过程不明。“检品”原为片剂,“试品”却变溶液,溶液:
(一)是怎样形成的?不明。
(二)含片剂成分吗?不明。
(三)含其他成分吗?不明。
(四)液、固体比例?不明。
(五)具体成分为何?不明。
(六)制作人是谁呢?不明。
(七)制作过程怎样?不明。
二、对照品溶液具体来源非法。对照品溶液应来自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或者指定的药品检验机构,却来自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且涉案检验机构宣称其不负责对照品溶液的溯源,显与《药品管理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之规定不符。
供试品溶液
对照品溶液
过程↑不明
来源↑非法
故,辩护人李大贺律师认为市监认定函所附检验报告不真实、不合法、没有证据资格,建议检察机关将其从证据材料里清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