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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1月20日,特朗普总统签署行政令,正式宣布在联邦层面重启死刑执行,并授权司法部长采取一切必要且合法的措施,确保各州备齐注射死刑所需药物。早在特朗普第一任期内,司法部便计划采用新毒液对五名谋杀儿童的罪犯执行死刑,其中包括杀害一家三口的白人至上主义者丹尼尔·刘易斯·李。此宣布激起废死派的强烈反对,他们向哥伦比亚特区联邦地区法院提起诉讼。经过一系列司法较量,联邦地区法院及上诉法院均判决暂缓执行死刑,司法部上诉至联邦最高法院亦遭拒绝,五名死刑犯的执行程序因此搁置。
美国作为联邦制国家,其司法体系由联邦法院和州法院两大部分构成。刑事犯罪的审判需依据罪行性质决定在联邦法院或州法院进行,如走私、逃税、非法移民等联邦刑法管辖的罪行。然而,实际上大部分刑事审判主要在州法院进行。死刑审判程序传统上属于州权范畴,由各州议会自主决定是否适用死刑及具体程序。由于联邦宪法和法律未对死刑做出统一规定,早期联邦最高法院也较少介入,导致美国无法形成统一的死刑立法与改革策略。美国共有55个独立的刑事管辖区,包括联邦政府、50个州政府、华盛顿特区、波多黎各和维京群岛两个托管地,以及军方。其中,前54个管辖区实行普通刑法,军方则实行军事刑法。
自北美殖民时期起,死刑便一直存在。1608至1991年间有15269名死刑犯被执行,1930至2002年间又有4661人被执行。目前,美国29个州、联邦政府及军队仍保留死刑。联邦层面执行死刑情况历经反复,1972年“福尔曼案”判决死刑适用方式违宪,导致短暂中止执行死刑,后37州修订死刑法律。1976年“格雷格案”后美国恢复死刑。二战后,联邦政府很少执行死刑,1963至2001年间38年未执行一例,仅1995年俄克拉何马州大爆炸案凶手被执行。近年来,联邦层面停止执行死刑,越来越多州也废止死刑,执行数量逐年下降。美国对死刑判决谨慎,平均长达9年,近年来执行数量偏少,废死运动使得执行难度加大。
美国废死运动源自欧洲的思想启蒙,伏尔泰、孟德斯鸠等思想家对此进行了深入探讨。特别是意大利刑法学家贝卡利亚在《论犯罪与刑罚》中提出的废除死刑理论,对美国政治精英产生了显著影响。早在建国之初,美国就已兴起废除死刑的运动,本杰明·拉什作为《独立宣言》的签字者,主张刑罚应与罪行相称,慎用死刑。1836年,马萨诸塞州议会首提废除死刑,1846年密西根州成为首个废除死刑的州(仅叛国罪例外)。此后,罗德岛、威斯康星州、艾奥瓦州等相继效仿。美国南北态度迥异,北方州的废除死刑运动与欧洲同步,但南方州为震慑黑奴,仍保留死刑。目前,美国已有23个州废除了死刑。
美国废除死刑运动的主张基于多重理由。诸如,88%的犯罪学家认为死刑并非有效威慑犯罪的方式;死刑冤假错案频发,1973至1995年间,68%的死刑判决存在严重错判,7%的死刑犯最终被宣判无罪;死刑制度易触发种族仇恨,非洲裔人种在被处决比例中远超其人口比例,且黑人男性通常更可能被不成比例地判处死刑;死刑制度被指不人道,尽管注射执行手段被联邦最高法院认定符合宪法,但仍有学者质疑其人道性;宗教道德因素也是推动废除死刑的重要力量,美国废除死刑运动活动家认为死刑违背了宗教精神,罗马教皇方济各也全球倡导废除死刑,美国宗教势力对此积极呼应。
在废除死刑运动的推动下,美国执行死刑的约束日益增多,联邦最高法院的死刑执行标准也愈发严格。2002年,“阿特金斯诉弗吉尼亚州案”中,法院裁决对智障死刑犯不再执行死刑;2005年,“罗珀诉西蒙斯案”又规定,对犯罪时年龄未满18岁的青少年死刑犯不再执行死刑。2008年,“肯尼迪诉路易斯安那州案”以5比4的票数确立新原则,即对强奸儿童但未致其死亡的罪犯不应执行死刑。联邦最高法院在解释死刑时,倾向于适用宪法第八修正案的“残忍与异常的刑罚”条款,以“与时俱进的文明标准”和“举国一致的共识”为严格适用死刑的主要标准。然而,废除死刑制度与否,最终还是取决于美国的民意。
特朗普决定执行联邦死刑,背后动机复杂。死刑议题已成为美国“文化战争”的焦点,特朗普深知其能凝聚共和党保守派,同时分化民主党阵营,尤其是兑现恢复死刑的竞选承诺。自2015年起,特朗普就呼吁恢复死刑,视其为威慑手段,任命了支持死刑的检察官和法官,并向联邦最高法院输送两名保守派大法官,戈萨奇和卡瓦诺,两人均表现出对联邦死刑制度的坚定支持,但首个任期结束未兑现承诺。进入第二任期后,特朗普采取了一系列强硬措施,其中包括终止联邦政府内所有关于多样性、公平性和包容性(DEI)的政策,并解雇了所有参与颁布这些政策的联邦工作人员,还毅然决然地恢复了执行联邦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