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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一把举起的刀,不可能要求一个人进行冷静的思考。”
“城堡法”并非美国刑法特有的现象。普通法系中的“城堡主义原则”源自1644年科克的《法学概要第三辑》,强调住宅如同城堡,主人可用一切手段,甚至致命手段保卫家园。此原则赋予住宅防卫权以政治意义,并在法律中得到体现。然而,早期普通法中的住宅防卫权并非无限制。防卫前需先行退让,这是普通法正当防卫的一般原则和先决条件。致命武力仅限用于住宅内的暴力性人身犯罪。使用致命武力防卫的不法入侵在时间上也有限制,主要限于夜晚或白天发生的暴力型抢劫。这些“退让原则”和“致命武力使用限制原则”在早期美国刑法中同样得到沿袭。独立后的美国,其城堡法较为保守,未有明显突破和创新。
本世纪初期,美国“城堡法”经历了重大变革,特别是在美国枪支协会的支持下,各州立法机关开始重新审视并修订刑法典,扩张城堡防卫者的权利,由此诞生了“新城堡法”。佛罗里达州率先于2005年修订城堡法,并在2009年进一步完善,成为美国当代新城堡法的典范。新城堡法打破了普通法的“理性人”判断标准,采用“行为人合理(诚实)相信”的主观标准,并推定防卫者具有“合理恐惧”,从而正当化使用武力甚至致命武力。同时,新城堡法扩大了住宅定义,取消了退让义务和使用武力防卫的限制,甚至允许事前安装致命性机械装置进行防卫。此外,多数州的新城堡法还规定了致命武力防卫的刑事和民事免责。
刑法对正当防卫设定了防卫目的、不法侵害、防卫对象、时间条件和限度要件五个条件,但表述较为抽象。这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学界和实务部门对正当防卫的判断标准不统一,理论和司法判决之间存在严重分歧,如于欢案一审和二审的判决差异就是典型例证。主观标准和客观标准在判断正当防卫时存在显著差异,造成结论迥异。这种模棱两可的局面主要源于“谁判断”的标准不明确。相比之下,美国刑法通过“理性人合理确信”或“行为人合理确信”明确了判断标准,避免了分歧。因此,我国刑法在设定正当防卫的构成条件后,应借鉴美国做法,针对各条件给出明确的判断标准,以消解司法实践中的分歧。
刑法明确规定了正当防卫所保护的法益范畴,包括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权利,防卫对象则涵盖国家、公共利益、本人及他人。相较于美国刑法,两者在保护对象上存在显著差异。美国刑法未将“国家”和“公共利益”纳入正当防卫的保护范围,且设有“防卫住宅”的规定,而我国刑法则未将“住宅”视为正当防卫的直接保护法益。更为关键的是,美国刑法针对不同法益设置了差异化的保护权限和条件,体现了精细的类型化立法特点;而我国刑法则采用混合的粗放式立法,未对正当防卫进行类型化区分。显然,美国刑法的做法更为科学合理,因不同法益的重要性、价值及受侵害程度和结果各异,理应赋予不同的防卫权限。
基于正当防卫的立法初衷,应立法确立“防卫者权利本位”的价值取向,以防此价值导向被法条文字所隐含而遭法官忽视。借鉴美国多数派观点,设置“行为人合理确信”标准,是确保“防卫者权利本位”在法条中得以体现。美国刑法中的正当防卫虽有限制条件,但“行为人合理确信”作为主观标准,被广泛采纳,即行为人若有合理依据相信自己面临迫近威胁且有必要使用致命武力自卫,即使其确信不完全正确,防卫仍属正当。我国刑法在确立此主观标准时,也应对其加以限制,防止过激行为。立法应赋予检察机关推翻“不合理确信”的权利,当防卫者因疏忽或轻率导致确信与客观事实不符时,应承担相应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应根据不同法益进行细化和类型化,对侵犯财产、人身等权利的不法侵害设定不同防卫类型及条件。然而,“住宅”作为独立法益,也应单独设立防卫类型。住宅不仅具有独特价值,更是生命、健康等权利的守护者,其意义远超一般财产权。在历史上,普通法及美国“城堡法”的发展均体现了对住宅权的重视,不断扩大防卫者权限。随着中国社会从熟人社会向陌生人社会转变,住宅权的保护愈发重要。公民权利意识的觉醒和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使得“住宅权”及其特殊意义日益受到重视。同时,入侵住宅犯罪增多,社会呼吁加强保护。因此,将“住宅”视为独立法益,赋予其独特价值,实乃势在必行。
为了让我国正当防卫立法更贴合公众规范意识,必须对其进行修正完善,推动知识转型。这包括确立“防卫权本位”,明确“防卫者合理确信”标准,以及赋予“住宅防卫权”独立价值,这些举措不仅突破了国家“防卫权”的垄断地位,更体现了国家在处理侵害者与防卫者权益博弈时,对防卫者权益的倾斜保护。这背后,是国家价值观从国家主义向个人主义的深刻转变,强调以个人生存与幸福为最高目标。若正当防卫立法不接受这一价值观转变,将滞后于时代精神,司法实践也将脱离民众规范意识。因此,必须纠正或改变现有规范,注入公众认同的价值,从源头避免司法实践违背国民感情。
他们居然没有出现孙子。门口高挂""”免战牌""之后中途“”休战”,各找援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