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否强化监狱惩罚功能?

晶源阅览趣事 2025-02-19 11:23:00
#律师来帮忙# 宪法明确规定国家通过惩罚与改造犯罪分子来维护社会秩序,然而,刑法和监狱法未对刑罚的惩罚功能作出具体、系统的规定。尽管刑法和监狱法确立了刑罚的种类与监狱执行刑罚的基本框架,但监狱惩罚功能在法律体系中处于弱化和模糊状态。实践中,监狱警察往往面临“不懂、不敢、不愿惩罚”的问题,甚至出现违法违纪现象,影响了监狱的管理效果和刑罚执行的权威性。因此,需要深入探讨刑罚与惩罚的关系、监狱惩罚的内容与形式,并通过完善相关法律制度来加强监狱惩罚功能,合理设定惩罚和改造的预期,确保刑罚执行体系的规范化。 《监狱法》中惩罚与改造的地位失衡,体现了监狱职能理解上的偏差。虽然《监狱法》第1条和第3条明确规定惩罚与改造要相结合,但在整部法律中,惩罚功能的阐述与规定远不如改造功能的内容充实。特别是在分则部分,惩罚几乎没有得到专门的章节与条款支持,反而对改造的细化则达到17次,且专门设立了关于罪犯教育改造的章节。这种不对称的立法设计,使得监狱在实践中往往忽视了惩罚的必要性,导致惩罚职能在执行中弱化。如果忽视了惩罚的功能,监狱就失去了作为惩罚与改造结合体的实质属性。因此,《监狱法》应当在重新审视惩罚与改造的关系上做出平衡,确保法律能够真正履行惩罚、改造并重的职能,达到刑罚的公正。 监狱对罪犯的惩罚功能弱化,部分原因在于《监狱法》对刑罚的定义不明确、内涵模糊,以及立法层面对刑罚概念的关注不足。《刑法》虽然列明了主刑与附加刑的种类,但对具体刑罚的执行内容缺乏详细规定,导致刑罚执行的不规范化。在监狱执行刑罚时,尤其是徒刑的执行,虽然法律要求有劳动能力的罪犯应参加劳动,但“劳动”本身未被明确定义为惩罚性内容。历史上,徒刑含有强制劳动的惩罚性属性,但在现代刑法体系中,徒刑更多强调改造功能而非惩罚性,这使得劳动改造的惩罚功能逐渐弱化,尤其在监狱体制改革及考核导向下,劳动项目的强度大幅下降,劳动报酬和奖励机制进一步削弱了其惩罚属性。尽管如此,监狱法规定“惩罚与改造相结合”,意味着惩罚和改造的功能不可分割,但在实际操作中,惩罚的作用往往被忽视。 《监狱法》过度保障罪犯的人权,虽然避免了过度惩罚,如体罚和虐待等不法行为,但也带来了监狱执法上的困境。由于《监狱法》明确规定了罪犯应享有的权利,同时对监狱惩罚的授权不够具体,导致监狱管理人员在执行惩罚时常感到迷茫。尽管法律明确禁止不法惩罚,缺乏对合法惩罚实施的具体授权,使得监狱在执行惩罚时存在一定的模糊性。罪犯权利的扩展也可能对监狱功能产生负面影响。监狱在实施“人性化管理”时,为满足罪犯的某些需求,如结婚和生育等权利,可能会过度保障罪犯权益,忽视了惩罚的核心功能。虽然《刑法》和《监狱法》没有明确剥夺罪犯的婚姻、同居等权利,但这些权益与罪犯的服刑状态相矛盾,过度保障可能导致对监狱管理目标的偏离。 《监狱法》中的狱政管理对监狱惩罚功能的承载不足,暴露了监狱法治中的一大缺陷。尽管《监狱法》有条款涉及惩罚功能,尤其在总则部分明确规定了惩罚与改造的结合,但在实际执行中,惩罚的内容多为隐性存在,缺乏系统化的支撑。特别是在狱政管理中,许多规定如罪犯的通信、会见、物品管理等,虽然体现了对罪犯权利的限制,但这些措施更多的是日常管理的范畴,未能有效展现刑罚应有的惩戒功能。狱政管理中的惩戒措施常常被误解为惩罚,导致刑罚意义上的惩罚和管理措施之间的界限模糊。这种状况使得监狱的惩罚功能未能得到应有的强化,影响了对罪犯的有效惩治,也削弱了监狱应有的刑罚威慑力。 强化监狱的惩罚功能是推进依法治国和提升监狱法治水平的必然要求,旨在确保监狱履行法定职责,并回应社会对公平正义的期待。然而,强化惩罚‬功能‬并不意味着削弱改造功能或回归报应刑,而是通过更明确的法律和规范性文件明确惩罚功能。在监狱改革中,惩罚和改造功能应协调发展,确保刑罚的有效性。推动刑事政策的修正与完善,需要通过明确《刑法》中徒刑概念和执行方式,或推动将徒刑改为监禁刑,进而完善监狱法制,使监狱功能更加纯粹,剥离非刑罚职能,从而实现刑事执行一体化改革,确保司法改革有法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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