嫁卖侄媳案:岳父把女儿送回,伯父说改嫁吧,我家也没有多余粮食

东哥见闻述 2022-05-28 22:29:27

清末时期,安徽怀宁发生了一起伯父嫁卖侄媳妇的案件,此案奇葩之处不是在于彼时的侄媳妇已经怀有身孕,而是丈夫得知此事后,竟然大力推崇。

案件的第一主人公名叫郑鸿义,结婚之前家里共三口人,一个是年幼的弟弟,另一个是其母亲。本就穷困潦倒的家庭,在随着郑鸿义与汪氏结婚之后,家里的生活条件越加显得拮据。因此,郑鸿义打算只身去安徽宣城打工,给别人家做手艺活;此时的汪氏已经有了身孕,本该是由婆婆照料,但因为家里太穷,不得已只能把妻子送回到了岳父家暂住。

时间一晃过去半载,眼看汪氏的肚子一天天见大,马上就到临盆之际,岳父汪来之开始慌了。按照旧社会的观念来看,女儿在娘家分娩时极不好的,所以岳父就想着把女儿送回到郑家来。谁知到了郑家一看,家里一个人没有,如此便想到了郑鸿义的伯父郑应隆。

郑应隆是郑鸿义的伯父,年纪近六旬,父母妻子早已过世,如今膝下有两个儿子两个女儿,也都已经成了家。虽然全家都以务农度日,日子过能过得去,但终究是紧巴巴,勉强能糊口而已。在得知汪来之的来意后,伯父脸上难色顿显,因为他也知道,多一口人吃饭就多一份开支,况且如今侄媳临盆在即,并无多余人手对她照料。

汪来之本以为觉得郑应隆乃是郑鸿义的本家宗亲,在郑鸿义的父亲亡故之后,应当对侄子的困境有所帮助。理论上确实如此,因为在我国古代,人们普遍将男系亲属看得更重,远大于女系亲属。亲属分三类,分别为:宗亲、外亲、妻亲。宗亲是自己父亲这边的亲属,外亲指母亲那边的亲属;妻情就是妻子的亲属。伯父对侄子来说,是非常近的宗亲,被认为和自己的父亲差不多,所以侄子在古代也被称为犹子,如同儿子一样。

可是郑应隆之所以面露难色,一方面是他早已听到了别人传来的消息,声称侄儿郑鸿义客死异乡,另一方面还是离不开“穷”这个字。因此,思索再三后,还是拒绝了汪来之的请求。

面对郑应隆的拒绝,顿时让汪来之觉得十分棘手,加上听说了女婿亡故的消息后,他更是六神无主。想想女儿失去了小家庭的依靠,外出的婆婆和小叔子更是指望不上,汪来之伸出颤抖的手抓住郑应隆说:“既然事已至此,亲家可有办法让肚子里的孩子活下去?”

沉吟片刻后,郑应隆说:“也并非不无方法,唯今之计只有再嫁,让汪氏有个安家之所,以免让肚子里的孩子出生后受罪。”

对于汪来之而言,当下紧迫的事情便是解决女儿和孩子的生存问题,此时再去讲什么夫亡守志的虚名,都已无关紧要。所以汪来之也同意了其伯父的建议,说:“既然这样,那就劳烦您帮着操持了。”

二人简单寒暄几句后,汪氏暂且跟父亲回了家。接下来的几天,郑应隆也委实把这件事放在了心上去办,四处托人打听,看能不能找个合适的人家收容汪氏。恰巧,有人认识一个邻村叫丁亮廷的人,因为年近四十依旧膝下无子,故而想娶一房小妾延续香火,郑应隆得知此消息后,马上便带着汪氏去了丁家。

双方见面之后,郑应隆也向丁亮廷说明了相关的情况,丁亮廷觉得这样也没什么不合适,因此两家人便就此商议好了嫁娶之事,并承诺给彩礼100两。

原本商议好的日子眼看就到,偏巧在喜事的前一天,赶上了汪氏分娩;没办法,只能将嫁娶日向后推延,同时也因为汪氏产子之事,丁亮廷提出要在100两彩礼的基础上扣下20两,作为日后对孩子的抚养费用。剩下的80两既不是给汪来之,也不是给郑家,更不可能让汪氏当做嫁妆带回到丁家,而是将其分成了多份,给到了不同人的手中。郑氏家族有个族长叫郑西川,其中的10两便分到了他的手中,这是他们郑家的规矩。除去办理婚宴花去8两,替郑鸿义偿还所欠债务外,最后还剩下16两,这16两可由郑应隆存下来,倘若有一天郑鸿义的母亲或其弟弟生活上失去了依靠,可将此银取出应急。

对于汪氏这样的弱女子来讲,在旧社会都会面临同样的境遇,在不具备主导自己生活的能力的前提下,根本没有选择的权利,一切都是父母长辈之命。就这样,汪氏和丁亮廷办了结婚的酒席,也顺利住进了他们家。

本以为此事就此完了,谁知就在汪氏嫁入丁家不久,事情风云突变,原本认为已经去世的汪氏的丈夫郑鸿义突然回来了。这就把情况变得复杂了,因为这一系列改嫁的事,都是基于郑鸿义已经亡故下才做出来的,如今发现他还健在,汪氏变成了以有夫之妇的名义嫁人,丁亮廷则是娶了有夫之妇。郑应隆和汪来之等人,就变成了撺掇她人妻子改嫁的元凶,该行为在清朝时罪过相当严重。

郑鸿义回来后,其伯父郑应隆非常震惊,责问他何故久不回家,宣城离怀宁非百里之遥,若能早些回来,何至于让人误传身亡的消息,最终也不会发生嫁侄媳的丑事。伯父说出这一番话,既有责怪的意思,也有推卸的意思,毕竟自己是在无法证明侄子亡故的情况下,当家作主把侄媳嫁出去的。

之后伯父把他不在的这段时间里,发生的所有事情说了一遍,又把此前嫁侄媳剩下的16两交还给了他,让他自己作主看着办。郑鸿义看着家里发生的一切,先是由吃惊到愤怒,再由愤怒到自责,最后由自责转为支持,这一切归根结底还是因为“穷”。

任谁听到自己的妻子另嫁给了他人,心里都会从吃惊转为愤怒,甚至会做出让人意想不到的事情。可他也知道,这些都是自己出去后音信全无所致,尤其当他听说外债已用彩礼还清时,内心彻底妥协了。他很清楚,如果想取消这门亲事,必须把钱还给丁家,可他根本拿不出来,所以只有接受现实。

郑鸿义这边虽然放下不再计较了,可当丁亮廷听闻此事后却不干,他说:“既然郑鸿义并未身亡,那汪氏就是有夫之妇,此事与国法不合,理当将汪氏退回。”此言一出,郑鸿义赶忙出主意,我可以写一封休书,这样便无影响。丁亮廷听了这话,也并没有再坚持,于是汪氏也就得以继续留在了丁家。

再次认为事情就要这样平静时,不料风波又起。原来在此后的一个月左右,郑鸿义的母亲携幼子回了家,在她得知家中变故后,竟持坚决不认可的态度,她认为这是一件难以容忍的事,所以便起诉到了当地的审判厅。

审判厅收到起诉状,自然要对案子进行调查。郑鸿义认为官家来查案,无非是觉得他们的做法有所不妥,自己只要换个说辞即可,因此便称是其主动他把妻子汪氏卖给了丁亮廷。当然,他的说辞显然经不起推敲,审判厅通过传集人证,很快就查清了案情。毫无疑问,这件改嫁风波中存在诸多做法上的问题,提议并张罗此事的郑应隆,同意妻子改嫁的郑鸿义,均无可躲避。

可是在审判厅定刑时,却犯了难,因为案情的事实和现有的法律并不能完全对上。根据翻阅律例所得,唯一能有些许匹配的便是,大清现行刑律里的内容。如:孀妇自愿守志,如果其五服以内的尊长亲属,并非为了图财,而是因为家贫不能赡养,或害怕孀妇不能终身守志,而强行要求其改嫁的丈夫的祖父母、父母以及亲属人等,要加以惩处。

其中孀妇自愿守志,便有疑问,因为郑鸿义亡故与否不得而知,只有传闻;且汪氏在得知自己要被改嫁给丁亮廷时,并未表现出坚贞不屈的态度,这也在一定程度上能说明,强行要求其改嫁。

斟酌再三后,审判厅决定采用比附的思维方式来解决问题。虽然汪氏不是孀妇,但大家都以为她成了孀妇;郑应隆虽然没有动用强制手段,但他作为伯父,其威严足以使郑鸿义和汪氏不敢违拗。

所以对汪氏并未施以惩处,而是针对郑应隆采取了大清现行刑律的处罚制度。本该罚银十两,可考虑到她肯定没钱交,就改成了体罚,以做工50日折算。郑鸿义得知妻子已经改嫁,不去找回妻子,反而写下休书,让丁亮廷安心完婚,显然对此案有促成作用,不过考虑到他可能是畏惧伯父权威,只是令其把涉案钱款交回,其他不予刑罚。丁亮廷虽与有夫之妇成婚不合国法,但念他本不知情,且主动要取消这门亲事,也不再追究,各自回家便了。

经过了这么一场闹剧下来,总算回归到了本该清静的生活中。汪氏与郑鸿义一家会去团聚,丁亮廷则表示不再追要之前的彩礼,真心希望他们以后的日子过得好起来。郑鸿义之所以支持妻子改嫁,无非是受迫于债务的压力,见丁亮廷如此豁达,他的心里也是无比感激。

然而这一案子实则在旧社会的底层民众中,尤为常见,甚至到解放后的六七十年代,依旧有很多地方存在买卖儿女和妻子的案例。而这些生活在底层的老百姓们,之所以有此行为,皆是生计所迫,更不可能时时按照礼教的教条来安排自己的生活。审判厅采取息事宁人的做法,没有按法律深究,必欲处以刑罚而后快,这也是基于对普通百姓生活状况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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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漫漫历史长河,这一粒尘埃何其渺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