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警示:使用飞机聊天软件及两台手机诈骗,被判7个月及罚金

怜阳黄维升 2024-12-12 17:18:44

一、基本案情

2023年5月起,S某在明知他人实施诈骗犯罪的前提下,在广州市番禺区等地听从“飞机”聊天软件上认识的网友“小七”指导,准备好两台手机,其中一台手机用于和客服QQ语音通话、接受电话号码等,另一台手机插电话卡(17xxxxxxx1)用于拨打客服给的电话号码,以两台手机开通免提通话提供通讯传输通道的方式让上家远程实施诈骗。S某以上述方式拨打电话达400次以上。

2023年6月11日14时许,被害人Y某被S某17xxxxxxx1手机号码来电,以“冒充快递丢失”的方式,诈骗人民币5700元。

2023年6月14日,S某在某酒店被民警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

2023年7月19日,S某被取保候审。

2023年11月22日,S某被逮捕,羁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

2023年12月14日,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向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S某犯诈骗罪。

二、裁判结果及理由

公诉人相关证据:

被害人Y某的陈述,证人Y某1的证言,被告人的供述,搜查笔录,扣押清单,账号信息,聊天记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通话记录截图、转账记录、电子回单,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手机号码信息、通话清单,签认材料,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电子物证检查工作记录,现场检测报告书,劣迹材料,情况说明,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破案经过等。

一审判决:

一、被告人S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23年11月xx日起至2024年5月xx日止,先行羁押的36日已予以折抵刑期;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次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二、依法扣押的作案工具手机二台,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该项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一审判决理由:

本院认为,被告人S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当适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量刑幅度予以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S某犯诈骗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S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S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关于对被告人S某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的量刑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三、简要分析

1.本文案例涉及网络、手机两种手段,是一种比较新的作案方式,也有点像“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最终法院是按《刑法》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认定构成诈骗罪,犯罪地位为从犯,还并处了罚金。

从当事人角度,如果仅仅是为了“从事网络兼职赚钱”,这类做法的法律风险极高,可能要承担刑事责任(坐牢),而且要被并处罚金(罚钱),得不偿失。

2.本案当事人到案后,曾一度被“取保候审”,但最终还是重新收监,并被判了“实刑”。因此,被“取保候审”,并不能理解为“没什么事了”或者“最差也会判个缓刑”,还是要认真对待。

取保候审是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的一种,由于其只限制当事人人身自由,不剥夺当事人的人身自由,只要遵守相关义务,就可以正常生活,不需要羁押在看守所,这可能给一些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产生一种“案件会轻判”“最终会定缓刑”等误解。

当事人之所以被取保,可能仅仅是符合了法律关于“取保”的条件,对于案件会如何走向,并没有直接的影响,最终决定判决结果的,还是看案件的证据、庭审情况等。

3.有些案件侦查阶段虽被取保,但在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可能又会通知决定逮捕,并羁押在看守所。

这种情况,可能是由于侦查阶段,当事人仅仅是符合“取保”的条件,但案件的一些事实、证据还有待查证,究竟案件会如何定罪量刑,办案机关还不确定。

而在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由于案件的很多事实、证据已经查清,检察院已经可以给出一个比较确定的罪名和量刑建议,这个时候可能会认为当事人不再符合取保候审的情形,需要变更为其他强制措施,并关到看守所了。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年修正)

第二十七条 【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五十二条 【罚金数额的裁量】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 【罚金的缴纳】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 【犯罪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七条 【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参考案例:(2023)粤0113刑初xxxx号

注:本文观点仅供参考,任何案件均可能具有法律风险,操作不当可能导致相关诉求无法获得支持,读者请勿简单模仿。

法律风险提示:由于客观原因(如涉及案件的新证据资料的出现等),或由于主张的证据/理由不足,亦可能导致败诉或主张不被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采纳;仲裁、诉讼的进程受到仲裁、审判等部门及有关当事方的制约,任何仲裁、诉讼均具有法律风险,包括败诉、无法执行、审期过长等。在申请仲裁及诉讼之前,建议对相关法律风险进行合理的预见能力及负担能力进行评估。

作者:黄维升律师,深圳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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