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说法·古树生死劫:《森林法》规定的特别保护机制

徐剑看事 2024-06-03 02:19:18

2024年6月1日,今日说法播出的由贵州省遵义市务川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的“古树生死劫”节目,引起了社会的关注。从法律角度分析,《森林法》规定了特别保护机制,古树生死劫中的另一个“劫”可能还没有解开,怎样解“结”还需从古楠树被毁说起。

今日说法:古树生死劫

一、“古树生死劫”概述

2022年5月26日,贵州省遵义市务川县黄都镇丝绵村村民发现本村已保护400多年的珍贵桢楠遭人“算计”,逐向村委会副主任陈红汇报。随着务川县森林公安局立案侦查,“古树生死劫”被层层揭开。

民用监控录像视频显示,2022年5月5日23点04分,1名嫌疑人在丝绵村的桢楠树下倾倒了白色物质,23点09分离开现场。经鉴定,该物质含有“草甘膦”“环嗪酮”成分。立案侦查后,当地警方通过贵C××66S黑色轿车锁定了犯罪嫌疑人何安。

经侦查查明:2019年8月起,至2021年9月止,犯罪嫌疑人何安、刘易桂、胡亚国等人对务川县丰乐镇一株300多年的桢楠树采取割皮、电钻打孔,并灌注农药毁坏古树名木取得采伐许可证收购牟利。

2020年12月起,至2022年5月,犯罪嫌疑人何安、刘易桂、胡亚国、谭文梁、谢至咏对务川县黄都镇丝绵村的400多年珍贵桢楠施以“毒手”过程中被侦破。

2023年5月19日,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以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五名被告人八个月至一年零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方面,除公开赔礼道歉外,五名被告人还承担生态环境损害共计163.99万元。其根据是,相关部门鉴定丰乐镇和黄都镇被危害楠木受损价值分别为120万元、40万元。

对上述侦破经过,不少人可能提出这样的疑问,倘若没有民用监控录像视频,“古树生死劫”能被层层揭开吗?据此,科技手段保护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相当重要。

务川县尽管对本辖区内的原4334株,以及新增的1586株古树名木采取了“1+1”式保护,但就黄都镇那株400多年的珍贵桢楠保护而言仍是“人防”。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应专款专用,如,五名被告人已缴纳的生态环境赔偿应首先满足受损桢楠的保护。

二、森林生态环境公益损害的确定与主管机关

在生态环境公益诉讼的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承担了主要职责,生态环境损害的鉴定通常由相关鉴定机构做出。究其原因,诸如《土地管理法》《草原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没有规定生态环境公益损害的确定标准和主管机关。

“古树生死劫”中生态环境公益主管机关是人民检察院,生态环境公益损害的确定标准也相对模糊。例如,相关部门鉴定的丰乐镇被危害楠木受损价值分别为120万元,该费用可能偏低。不仅如此,生态环境公益赔偿费用倘若使用不当,该费用可能成为地方财政的一部分而挪作他用。

《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盗伐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盗伐株数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树木,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其中,“原地或者异地补种盗伐株数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树木”既是破坏森林资源公益诉讼生态环境损害的赔偿标准,也是赔偿费用的支出根据。

“古树生死劫”中被告人没有盗伐林木,《森林法》第七十四条对“造成林木毁坏”的也作出具体规定,其中,第一款前半句规定:“……,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五名被告人毁坏的桢楠是否死亡不是鉴定机构考虑的因素,而是以该株楠木的价值为对象确定生态环境损害的赔偿标准,即,一倍至三倍的赔偿费用。

森林生态环境公益损害的确定

《森林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破坏森林资源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侵权人提出损害赔偿要求。”据此,本法专门授权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对破坏森林资源的提起公益诉讼。在公法上,“可以”是授权条款的表述,前述两个部门不能放弃提起诉讼的职责。有人可能要问《森林法》为何如此规定?

三、《森林法》的保护机制与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

《森林法》与《土地管理法》《草原法》《矿产资源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一样,其主要性质,或者任务是维护环境资源。据此,前述相同性质的行政法律所规定的犯罪集中规定在《刑法》“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一节中。但《森林法》与其他行政法律对环境资源的保护机制不同,本法规定的“法律责任”一章,以职务犯罪为“开始”。

例如,第七十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国家机关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结合第八十二条第二款后关句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据此可以得出结论,《森林法》是以相关国家机关履行公职为首要条件保护环境资源。

究其原因。一方面,《森林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森林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据此,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具体保护森林资源的首要职责。另一方面,“绿水青山”的决定性因素仍是森林和其他植物覆盖面积决定。据此《森林法》规定了与其他行政法律不同的保护机制。

《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规定了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根据文义解释,本罪的犯罪主体并不是直接针对采伐、毁坏者,如:“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据此,违反《森林法》第七十条规定的履行职务的行为仍构成本罪。

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的犯罪主体

就“古树生死劫”而言,司法机关仅追究了直接毁坏楠树者的刑事责任,其原因在于:多数司法人员没有注意到《森林法》的特别保护机制。本案的检察人员已认识到该问题,如,提到执法机关没有依法移送相关犯罪线索等,但目前检察机关对该类案件已没有管辖权,如,根据《监察法》等规定,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等职务犯罪则监察部门立案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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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剑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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