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石普法|网购食品保质期内霉变生虫谁来担责

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 2023-08-30 13:15:30
基本案情

2021年10月8日,张先生在某网店购买了低糖黑芝麻丸和红豆薏米丸(以下简称“涉案食品”),第二天便收到了货品。同年11月6日,张先生在食用涉案食品时,发现食品明显变质,黑色丸状食品的表面附着一层白色毛状霉菌,表面散布有疑似虫卵样黑色颗粒物,并有长约2cm的活体蠕动蛆虫2只。另一袋食品表面外观状态与前述食品类似,并有活体蠕动蛆虫1只。涉案食品尚在保质期内,张先生与网店交涉无果后,将其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其退还货款并支付赔偿金1000元。

被告某网店辩称,其仅为涉案食品销售方,并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销售的涉案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法等相关规定。同时,涉案食品外包装注明被告为委托企业,实际生产企业为案外人某公司。被告还提供了包括案外人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等。

法院认为

食品委托生产实质上是一种民事委托行为。原告提交了涉案食品霉变生虫的照片及视频证据,可以证实被告销售了霉变食品。

被告作为涉案食品的销售者与法律层面上的生产者,不仅要确保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还有义务通过定期检查、及时清理等方式保证食品在销售时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现有证据足以证明原告所购买的食品在保质期内已经出现严重质量问题,而且原告在发现存在蛆虫问题的食品之前已经食用过涉案食品,会给原告带来一定的心理冲击。被告对于涉案食品质量安全应承担生产者及销售者的法律责任,判决被告向原告退还货款并支付惩罚性赔偿1000元。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

律师观点

根据我国食品安全法规定,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网购食品保质期内霉变生虫 谁来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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