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石普法|通谋虚假离婚中离婚协议的效力如何认定?

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 2023-08-03 10:42:32
基本案情

2020年9月25日,郇某某与都某某签署《离婚协议书》并在民政局登记离婚。同日,都某某与郇某某签订《离婚补充协议》,并约定:“男女双方需要短期感受不同的婚姻状态用于解决目前的感情问题,准备近期办理离婚手续,该协议作为在民政局备案的离婚协议的补充协议,供双方共同遵守:

一、双方同意在办理离婚手续后30天内无条件办理复婚手续,若有一方不同意复婚即为严重违约,违约方应赔偿另一方因不能复婚而造成的任何损失。

二、双方所签在民政局备案的离婚协议中有关财产分割的条款均非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均属无效。

三、本补充协议生效是双方签订离婚协议的前提条件,且双方认可该协议的效力高于离婚协议等。”后郇某某起诉要求按照双方在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备案的《离婚协议书》分割财产和承担债务。

裁判结果

根据《离婚补充协议》的约定可知,《离婚协议书》并非郇某某、都某某的真实意思表示,其二人的真实意思系通谋虚伪离婚。故郇某某与都某某以虚假的意思表示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应属无效,其次,《离婚补充协议》中关于“本次离婚只是为了短暂的体验,离婚不是双方的真实目的”等内容,损害了婚姻关系的道德伦理性和严肃性。

而《离婚补充协议》第一条规定:“双方同意在办理离婚手续后一个月之内无条件办理复婚手续,若有一方不同意复婚即属严重违约,违约方应赔偿另一方因不能复婚而造成的任何损失。包括售卖房产的违约损失”,系以财产为条件限制协议双方的婚姻自由,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利。故《离婚补充协议》因违背公序良俗及婚姻自由原则亦属无效。

律师观点

一、通谋虚假离婚的特征

通谋虚假离婚指夫妻双方均欠缺解除婚姻关系的真意,但出于某些目的,串通合谋作出离婚意思表示并办理登记手续,且约定等目的达成后再行复婚的离婚行为。

通谋虚假离婚的特征表现为:第一,双方均无真正解除婚姻关系的意愿,为了共同或各自的目的存在通谋,最终的追求不是离婚,双方认可或另行约定将再行复婚。第二,双方在客观上均向婚姻登记机关作出了离婚的意思表示。

二、伪装协议在通谋虚假离婚中的效力认定

伪装协议在意思层面不真实,即协议所表示的意思与真实意思不一致,双方均无真正结束婚姻关系的意愿;双方通谋提供给婚姻登记机关备案存档,但认可该协议对其内部关系不具有约束力。所以,该协议属于《民法典》虚假意思表示的民事法律行为,故应认定为无效。

三、隐藏协议在通谋虚假离婚中的效力认定

隐藏协议是当事人通谋虚假离婚的真实意思,一般仅对其内部关系具有直接约束力。隐藏行为依其情形,可能出现有效、无效、效力待定、可撤销等多种法律效力状态,对于法律效力的认定,需要考察隐藏协议是否违反法律法规的效力性强制规定或公序良俗,亦或是否损害第三人利益等,进而适用相关的规定判断其效力。

通谋虚假离婚中离婚协议的效力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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