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石普法|休病假一个月后因病去世,能否认定工伤?

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 2023-08-01 15:34:42
基本案情

王女士,因为身患疾病需要住院治疗,因此向公司申请休假,公司也批准了其休假申请。6月3号,王女士在其家属陪同下住院治疗,不幸的事情发生了,7月19日,王女士因急性左心衰竭抢救无效死亡。人保局根据公司提交的资料最终没有认定王女士为工伤死亡。

因此王女士的女儿李女士提起诉讼,要求人社局认定王女士的死亡为工伤,被告人保局认为,刘女士6月1日至7月19日处于休息病假期间,已经脱离了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的前提认定条件,不能满足《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认定情形的规定,因此被告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

法院认为

法院经一审审理认为,根据人保局调查核实的情况,王女士于6月1日开始正式休病假,于6月3日到医院急诊楼住院就诊,后于7月19日因急性左心衰竭死亡。王女士在休假期间因急性左心衰竭死亡,其并非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因此,王女士不符合上述突发疾病视同工伤的认定条件。人保局对王女士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判决驳回原告李女士的全部诉请。现判决已生效。

相关法条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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