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某经云果公司前负责人李某招聘,于2020年9月28日入职云果公司,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林某的主要工作系为云果公司招聘外卖骑手,每月四天假,全勤应发工资底薪每月3500元,另根据每月招聘骑手情况,按公司制度支付提成,其工作地点分别在威海市××路××号××金线顶38号(云果公司住所地),门头标注“饿了么乘风站”。后林某与云果公司发生劳动争议,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云果公司、云果公司支付林某工作期间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拖欠工资并返还以给员工缴纳雇主责任险名义克扣的工资。
2021年1月22日林某与诚淮公司签订《个人工作室注册协议》,林某以个人工作室名义与诚淮公司签订的《项目转包协议》,其中,《个人工作室注册协议》约定诚淮公司接受林某的委托为其代办个体工商户注册等。2021年1月25日,林某注册登记了“涟水县朱码镇贰贰肆叁壹肆号订个活商务服务工作室”。对此,林某称因云果公司要求其注册“订个活”,才可以发放工资,其没有办法才注册的。
法院裁判法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林某受云果公司原负责人李某的招聘,在云果公司住所地按照公司要求从事有报酬的外卖骑手招聘工作。
在此前提下,双方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主要是要考虑双方之间的人身从属性。本案中,根据林某提供的证据明显可知,其有相对固定的工作时间、工作内容,需要接受公司考勤、管理,公司亦为林某缴纳了社会保险,虽林某的工资系通过案外多家公司账户支付、林某后期注册了个体工商户,但并不影响林某在云果公司的固有工作形式和性质,双方的用工关系自始至终一直具有明显的人身从属性,故可以认定林某与云果公司之间自2020年9月28日至2021年7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律师观点劳动关系最重要也最具代表性的特征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具有人身从属性,劳动者需要服从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受到用人单位的管理。实践中,不乏用人单位企图让劳动者注册个体工商户,以合作关系掩盖劳动关系的做法,规避企业应负的用工责任和用工成本。认定劳动者与企业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不能仅以表面签订的文件为准,而根据劳动者提供的证据材料,例如考勤记录、工资发放、社会保险等进行综合认定,如果双方符合劳动关系的要件,应认定为具有劳动关系。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条:【劳动报酬】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第三十八条:【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