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说法·包裹有“诈”:“层层”追偿或许能有效反诈

徐剑看事 2024-08-09 20:52:36

2024年8月8日,今日说法播出的由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侦查的“包裹有‘诈’”节目,引起不少人关注,如,网购平台泄露公民个人信息应承担何责。多数包裹寄出通过快递平台,快递企业在被诈骗案件中应承担何责,还需从有“诈”的包裹说起。

今日说法·包裹有“诈”

一、“包裹有‘诈’”概说

2023年12月的一天,与往常一样,山西省太原市的李女士接收快递,意外的是,快递中转柜内多了一个来历不明的包裹。快递单号记录的个人信息完全一致,李女士便收下这份有“诈”的包裹。

包裹内有一个笔记本、一张刮奖卡片;卡片注明,为回馈老用户,某电商平台免费配送抽奖。李女士刮开抽奖编码结果中了五等奖,对应奖品是一份价值50元的水果;添加客服人员微信,没有多久,李女士果真收到了同城配送的一份水果。

接下来,便是境外“电诈”的套路:按照客服人员指导接受刷单任务,李女士从一单几元,刷到千元、万元大单;一番网络操作后,李女士33万元的积蓄就被骗走了。在同一时间段,太原很多人都收到类似的不明包裹;其中有不少人像李女士一样,好奇拆开包裹后导致被骗。

经依法侦查查明:犯罪嫌疑人余某在深圳与境外诈骗集团直接联系获得公民个人信息,组织靳某、董某等人制作涉诈包裹;从四家快递公司购买快递单号后,犯罪嫌疑人靳某等人从快递处理场所直接将其制作的包裹寄给网购者手中。

目前,上述犯罪嫌疑人已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有人可能要问,网购消费者的个人信息是怎样泄露?且如此精准,如,李女士在具体网络平台购物。警方尽管仍在追查公民信息如何泄露,但从现实分析,多数情形是“不了了之”。据此,受害人期待网购平台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也不现实。

有人可能要进一步追问,何谓补充赔偿责任?

二、网购经营者的补充赔偿责任

网购平台能够评价为商场,或者柜台出租,多数人可能不持异议。从现实分析,网购平台入驻商户并不掌握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如,入驻商户仅有平台匹配的注册用户虚拟码,发送货物时,平台在快递单号上显示完整的注册信息。据此,网购平台能评价为商场,平台应承担个人信息泄露的全部责任。

网购经营者应当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结论,需要通过以下两个法条推理证成,具体分析如下: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作为“网络用户”的入驻商户不掌握注册信息,据此,网络服务提供者(购物平台)应承担个人信息泄露的全部责任。

购物平台可以评价为商场,其泄露了消费者个人信息。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据此,网购经营者应当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网购经营者的补充赔偿责任

由于网购平台的特殊地位,多数情形下,“包裹有‘诈’”中的公民个人信息泄露难以查明真相。有人可能要问,快递企业是否需要承担被诈骗的法律责任?

三、包裹有“诈”的直接法律责任

根据《邮政法》第十六条规定,国家对邮政企业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特殊服务给予补贴。据此,社会资本便有涉足快递业务的“动力”,或者需要。多数人还可能认为从事快递业可能亏损,如,从山区寄出农副产品其运费可能超过货物价格等。事实上,运输价格低廉可能是前述特殊服务的补贴。

快递业务涉及国家安全,据此,《邮政法》对经营快递业务实行许可证制度。根据第五十九条规定,设立快递企业需满足本法第十一条关于邮件处理场所的规定,即:邮件处理场所的设计和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安全机关和海关依法履行职责的要求。据此,任何违法犯罪行为,只要发生在快件处理场所均应“有据可循”。

根据第五十九条规定,设立快递企业还需要满足本法第二十五条关于邮政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规定,即:对信件以外的邮件,邮政企业收寄时应当当场验视内件。据此,快递企业接收货物,应当当场验视。

有人可能要问,目前有几个快递揽收网点符合上述规定?不仅如此,有人还解释,某快递公司在太原一家负责人王某有出售快递单号的资质。

《邮政法》第四十三条规定:“邮资凭证售出后,邮资凭证持有人不得要求邮政企业兑换现金”,此为出售快递单号的具体规定,但本法第五十九条恰恰排除快递企业有前述经营范围。

包裹有“诈”的直接法律责任

包裹有“诈”固然与被害人的识别能力有关,但与涉诈包裹非法寄出也有因果关系,如,境外诈骗团伙利用了快递业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设立条件实施诈骗。据此,快递企业对包裹有“诈”有直接法律责任。

此类诈骗赔偿,或者追赃,可以适用“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的规定。快递企业承担补充责任后,再向网购平台追偿;让这些企业层层追偿,从而规范网络平台运营,迫使其承担社会责任。

主要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

第十一条 邮件处理场所的设计和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安全机关和海关依法履行职责的要求。

第二十五条 邮政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并执行邮件收寄验视制度。

对用户交寄的信件,必要时邮政企业可以要求用户开拆,进行验视,但不得检查信件内容。用户拒绝开拆的,邮政企业不予收寄。

对信件以外的邮件,邮政企业收寄时应当当场验视内件。用户拒绝验视的,邮政企业不予收寄。

第四十三条 邮资凭证售出后,邮资凭证持有人不得要求邮政企业兑换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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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剑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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