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说法·“家属”来电:反电诈应取缔网络虚拟号段、虚拟币

徐剑看事 2024-08-05 20:24:46

2024年8月4日,今日说法播出的由洛阳市公安局涧西分局侦查的“‘家属’来电”节目,可能又引起反电诈人士关注,如,境外团伙使用网络虚拟号段实施犯罪,再通过虚拟币洗钱。据此,国家与社会需要讨论取缔网络虚拟号段和虚拟币;相关嫌疑人构成何罪,还需从“家属”的来电说起。

今日说法·“家属”来电

一、“‘家属’来电”概说

2024年5月下旬,洛阳市公安局涧西分局陆续接到7名老人报警,且作案手段、犯罪情节基本相同:使用网络虚拟号段电话拨打座机告诉老人,“孙儿”闯祸被派出所留置急需和解,已委托朋友上门取钱;“隔代亲”不能将祸事告诉子女,老人将现金交于取现人报警已“为时已晚”,网络虚拟号段电话可以不登记户主信息。

正当警方采取劝阻老人取现呵护老人权益时,王大爷的报警为破获“‘家属’来电”提供了契机:经涧西警方巧妙布局,嫌疑人自投罗网。

5月29日,王大爷接到“孙儿”来电,大三学生小王与他人打架,经过警方调解,对方看在他还是学生的份上需拿出医疗费达成和解;当日,王大爷在小区门口将5万交给黑衣男子。

5月30日上午,“孙儿”又来电苦苦哀求再拿12万救人,王大爷在取钱途中恰好遇到儿媳妇;儿媳让王大爷与孙儿通了电话才恍然大悟,赶紧报警,11时许,警方成功抓获了取钱黑衣男子张某,以及监督取钱,并转移赃款的白衣男子赵某。

经依法侦查查明:网络虚拟号段来电在境外,犯罪嫌疑人敲诈老人后,安排张某等人上门索取现金;赵某等人拿到赃款后,再由陈某等人兑换虚拟币,最后资金转移到境外组织者手中。

涧西警方共抓获犯罪嫌疑人16名,追赃挽回损失44万元,其中19万元为追回的现金,25万元为成功劝阻。目前,案件已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案由大致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有人可能要问,“家属”境外来电究竟构成何罪?厘清罪名意义重大。对于可引渡的罪行,“双重犯罪原则”是被一般接受的原则;罪名倘若适用错误,提出引渡要求岂不闹出笑话。

二、诈骗和敲诈勒索罪的区别

从罪名上观察,诈骗和敲诈勒索罪均包含“诈”,司法人员难以从文义上区别两罪,如,洛阳市公安局涧西分局对王大爷等被害人所遭受的损失以何罪名立案侦查,“‘家属’来电”并没有披露相关信息,相关学者也未予以说明。有人可能要问,司法实践为何确定罪名如此困难?

一方面,认罪认罚制度,对罪名确定并不重要,多数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关注的是量刑,以及是否决定缓期执行。另一方面,在刑法理论上,区分罪名并没有形成统一认识,即:区分罪名是以法益保护,还是以惩罚犯罪为要素,司法实践不能确定。

诈骗罪的最高法定刑是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而敲诈勒索罪的最高法定刑为十五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据此,区分罪名倘若仅考虑惩罚犯罪,多数敲诈勒索不仅可以认定诈骗,还可以认定为抢劫,如,南京地区不少刑事裁判将高速上敲诈走私冷冻食品的行为认定为抢劫。

区分罪名应以法益保护为中心,据此,受害人在何种心理作用下交付财产是区分诈骗和敲诈勒索罪的关键,或者决定要素。例如,谎称绑架了被害人亲属索取财物的,司法实践仅能认定敲诈勒索,而不能认定为绑架,也不能认定为诈骗,其原因具体分析如下:

第一,行为人没有绑架了被害人亲属,“人质”没有现实危险,据此,司法机关不能因惩罚犯罪的需要认定为绑架罪。

第二,诈骗罪规制的隐瞒身份的民事交易活动,谎称绑架“人质”、谎称亲属因违法犯罪被司法机关控制等并不是民事活动,据此,司法机关也不能因惩罚犯罪的需要认定为诈骗罪。

诈骗和敲诈勒索罪的区别

有人可能质疑,适用较轻的罪名可能不足以遏制境外“电诈”,据此,国家与社会需要讨论电诈形成的客观条件,即:本节目办案人员所说的“为之于未有,治之于未乱”。其中,“为之于未有”,是指在事情尚未发生就做预防处理,依法取缔电诈中的“两个虚拟”就是预防处理的最好办法。

三、反电诈应取缔网络虚拟号段、虚拟币

当前座机电话并不怎么常用,移动电话号码有11数也足以分配给用户使用。有人可能要问,电信管理部门为何还要配置网络虚拟号段?究其原因,发达国家网络电话免费,如,Skype在世界各地通过免费视频通话保持联系等;多数电信运营商对外发行了股份,公民获得免费网络电话通信可能还需要股东同意。

支持网络电话通信的数据被称为无线电频谱资源,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无线电频谱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据此,取缔网络虚拟号段有法律根据,其理由为,国家所有的资源不能归某些群体垄断使用,而应当由全民享有,否则,社会可能丧失基本的分配正义,如,长期以来,电信运营商垄断了数据销售权,且向国外发行股份。

反电诈应取缔网络虚拟号段、虚拟币

虚拟币作为资金支付结算业务一直存在,但金融监管部门一直没有取缔。1998年国务院《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规定,有“非法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票据贴现、资金拆借、信托投资、金融租赁、融资担保、外汇买卖”等情形的,监管部门应当取缔。

由于支付宝等支付工具的出现,2020年,国务院废止了前述条例,但并不意味着虚拟币的发行合法化,其原因是,条例制定的根据是《商业银行法》,且虚拟币并不是我国发行,其主要作用之一在于逃避外汇管理,并用于洗钱。据此,司法机关应当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规定认定发行虚拟币为非法经营罪,从根本上取缔虚拟币。

就“‘家属’来电”的追赃而言,19万元赃款被追回,多数情形下仅是国内洗钱人员,又称“跑分”人员的报酬,或者适用认罪认罚制度替代退赃,境外人员并没有损失。据此,反电诈应取缔网络虚拟号段、虚拟币,否则,境外人员可组织另外“车队”继续洗钱,反诈可能没有“尽头”。

主要法条链接

主要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五十二条 无线电频谱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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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剑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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