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说法·伐树之过:超期采伐商品林不构成犯罪

徐剑看事 2024-07-13 12:28:39

2024年7月10日,今日说法播出的由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相关司法机关办理的“伐树之过”案件引起不少人关注,如,商品林经营者可能认为“划不来”,从而影响木材供应,据此,正确解读《森林法》意义重大。老罗超期采伐商品林最终被认定为滥伐林木罪,还需从其堂兄举报说起。

今日说法:伐树之过

一、“伐树之过”概说

2021年5月,家住贵州省剑河县高营村的林农老罗因砍伐父辈种下的林木被堂兄举报到森林公安部门。经侦查查明:犯罪嫌疑人老罗超期砍伐林木439株、蓄积达126.7286立方米,警方以涉嫌滥伐林木罪刑事拘留了老罗。最终,在认罪认罚、认购20668.8元炭汇补偿的前提下,雷山县人民法院以滥伐林木罪判处被告人老罗有期徒刑三年、缓期四年执行,并处罚金四千元。

有人可能要问,堂兄为何要举报老罗呢?原来,在20世纪80年代,老罗的父辈等五户作为村民小组承包了一座山,老罗父亲在山顶部种植了林木。老罗父亲在世时向当地的林业主管部门办理采伐许可证,批准的采伐时间是2020年11月13日,至2020年12月31日止。

老罗的四个堂兄弟对林木的所有权产生了争议。村委会的调解方案是,老罗父亲种植的树木由其占六成、剩下的四成五户均分;不属于老罗父亲种植的树木,五户平分。三个堂兄弟同意调解方案,一个反对,调解过程中,采伐证过了期;自认为少数服从多数的老罗于2021年5月砍伐林木后,被不同意的堂兄举报。

有人可能又要问,村民小组承包的山林采伐许可究竟怎样办理、超过采伐期限究竟是否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对本问的回答,不仅涉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认识,还与罪刑法定存在直接的关联。前者如,在民法理论上,有的学者认为村民小组不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后者如,《森林法》已对采伐许可制度作了“颠覆性”的修订,不少司法机关仍按以往的判例类推犯罪。

二、正确认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利于振兴农村经济

正确认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还需从其设立、发展,或者演变过程说起。从法律层次分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设立等法律位阶高于其他经营主体,如,1954年、1982年《宪法》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均规定在第八条。究其原因,现行《宪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给出了答案,即:集体主义和共产主义是历史唯物主义观念。

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表明,人类社会过渡到共产主义,其经济组织形式主要是集体经济,国有企业仅是“加速作用”,据此,国有、集体等经济组织的规定在《宪法》中的排序“落后”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1954年《宪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国家指导和帮助个体农民增加生产,并且鼓励他们根据自愿的原则组织生产合作、供销合作和信用合作。”为何是自愿,本条第一款也给出了答案,即:农民对土地享有所有权,国家依照法律给予保护。据此,全国农村普遍设立生产合作社,并出资设立农村供销合作和信用合作,以辅助农业生产。

1975年《宪法》又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规定在第七条,其中,第一款规定,农村人民公社是政社合一的组织。第二款规定,现阶段农村人民公社的集体所有制经济,一般实行三级所有、队为基础,即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的公社、生产大队和生产队三级所有。到此,生产合作社的最小单位是生产队,这里需要说明的是,1975年、1978年《宪法》并没有规定农村生产队等的土地为集体所有,而是规定了集体所有制经济。

1982年《宪法》将大陆地区的全部土地规定为国有和集体所有《土地管理法》根据现行《宪法》,以及历史解释,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划为“三级所有”,如,第十一条中间句规定:“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

2017年《民法总则》颁布后,并在第九十六条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四个经济主体规定为特别法人。但民法理论却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出“限制性”解释,即,没有将生产队,或者村民小组解释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国家与社会可能需要讨论其原因,从总体分析,重要的原因在于,承认村民小组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多数开发区的性质产生了变化,即农村集体合作经济。据此,正确认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利于振兴农村经济,如,未转为国有土地,或者部分转为国有土地的经济开发区,应视为农村合作集体经济。

就“伐树之过”中的山林承包而言,其中五户便是村民小组。老罗堂兄不接受村委会提出的调解方案,实际上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个人承包之间的纷争。不能正确理解的后果便是,老罗按《森林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原地补种滥伐树木被其堂兄弟拒绝。有人可能要问,个人,或者集体经济组织承包的林地,砍伐时究竟是否需要取得许可?

堂兄不接受村委会调解方案的原因

三、林木采伐许可制度的变化

2020年7月1日起施行的《森林法》,对诸多制度作了“颠覆性”的修订,本法修订后对施行日期作了特别规定,如,《土地管理法》等的修订仍适用未修订前的日期。据此,司法机关追究因触犯《森林法》中犯罪的法律根据不能按以往的判例确定,而应读懂本法的诸多制度,如,林木采伐许可制度等。

《森林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采伐林地上的林木应当申请采伐许可证,并按照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据此,从本款规定分析,采伐林地上的林木仍需要申请许可证。但本法第五十五条对采伐林木有特别的规定,具体分析如下:

第五十五条将林木分为三类加以规定,公益林只能进行抚育、更新和低质低效林改造性质的采伐、自然保护区的林木,禁止采伐,而对商品林作了特殊规定,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不同采伐方式,严格控制皆伐面积,伐育同步规划实施。据此,皆伐商品林可能构成滥伐林木罪,否则,便像农村所说的经营商品林就是有些“划不来”,从而影响木材供应。

自然保护区的林木容易区分,如,自然保护区设有标志,问题是,怎样区分公益林和商品林?《森林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公益林划定涉及非国有林地的,应当与权利人签订书面协议,并给予合理补偿。”据此,承包地上的林木,国家相关机关未与其签订书面协议,并约定公益林的均为商品林。

超期采伐商品林不构成犯罪

就“伐树之过”的最终处理而言可能涉及两方面的问题。一方面,采伐许可证超期不应认定为对生态环境有实质性破坏,相反,超期采伐还有所“贡献”,如,超期采伐可能已部分实行了“炭中和”,据此,司法机关不应认定老罗构成犯罪。

另一方面,老罗缴纳了林业碳汇20668.8元取得了林木所有权不适合法律规定,如,《森林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据此,司法机关不应对林木所有权直接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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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剑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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