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说法·一张罚单:“无过重罚”“小过重罚”的原因

徐剑看事 2024-06-19 22:17:24

2024年6月16日,今日说法播出的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的“一张罚单”节目,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本档节目共有三张罚单,其他二张罚单分别由国务院督察组和法院处理。从法律角度分析,三张罚单性质分为两类,即:“无过重罚”“小过重罚”。被抗诉的罚单属于哪一类,还得从职业打假人专注的领域说起。

今日说法:一张罚单

一、“无过重罚”概述

2018年4月8日,几名男子在曾庆合老人开的“曾氏八宝凉茶”店铺转悠了一圈后买了一瓶红酒。当日下午,几名男子拎着未喝完的酒瓶说红酒过期,并要求曾庆合赔偿三四千元。

售出一瓶“张裕味美思红加香葡萄酒”仅赚28元,曾庆合拒绝了赔偿要求。几名男子便向蒙山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举报;当日,在该局执法人员的调解下,曾庆合赔偿了几名男子600元。

2018年7月5日,蒙山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曾庆合因销售过期红酒罚款50000元,并没收五瓶库存红酒。曾庆合老人不服向蒙山县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不久,县人民政府维持了行政处罚决定。

2018年11月15日,曾庆合以蒙山县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被告向蒙山县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同年12月19日,法院维持了行政处罚和复议决定。曾庆合不服一审行政判决,向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9年4月12日,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了一审行政判决。

仍不服终审行政判决,曾庆合向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高院裁定提审本案。2020年7月16日作出再审判决,高院认为对曾庆合的行政处罚符合“过罚相当”原则,维持了二审判决。

仍不服再审判决,曾庆合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申请提出抗诉建议,检察院受理本案。经审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提请最高人民检察提出抗诉;最高人民检察院受理本案,并于2024年2月在蒙山实地听证。

2024年2月4日,蒙山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重新作出处罚决定:对曾庆合出售过期红酒的行为不予罚款,没收五瓶过期葡萄酒。2月7日,曾庆合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了撤回监督申请,4月2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终结审查决定书。

“无过重罚”概述

二、“无过重罚”的推理

曾庆合老人出售过期红酒可能有过,如,管理不当等。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出售过期红酒可能不是本法法律责任中的“过”。在相当长的时间内,由于职业打假人专注食品过期领域获得赔偿,不少行政执法机关便根据打假“先例”推理出销售过期食品可以重罚。

例如,“一张罚单”中的曾庆合老人出售一瓶过期红酒,蒙山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主持调解,几名男子获得赔偿款600元。其中,工作人员的调解推理思路便是以先例为根据。不少食品执法人员,或者食品经营者可能要问,销售过期食品的法律责任应当如何推理呢?

第一步,确定违法类型,法律倘若没有规定具体行为是违法行为,执法人员不需要进一步推理便能得出不负法律责任的结论。具体操作如下:

本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了十二类禁止食品生产经营的行为,将本条复制至空白文档保存。点击文档进入查找功能,并输入“保质期”查找。查找结果显示本条第(三)项、第(十)项有保持期的规定。

本条第(三)项规定:“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本项是对食品生产者的规制,据此,销售过期食品不属于本项规定的禁止行为。

本条第(十)项规定:“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对本项规定,不少执法、司法人员有不同的看法,如,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也是本项规定的禁止行为。

第二步,确定违法类型后,再从具体法律责任中确定行政责任。法律倘若没有规定行政责任,执法人员也不需要进一步推理便能得出不负法律责任的结论,不少行政法律仅规定禁止行为,但未规定法律责任,如,《土地管理法》等。具体操作如下:

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对第三十四条的“保质期”规定了法律责任,于是多数人得出结论,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罚款最低额为50000元。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规定,多数人认为: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食品与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有同等含义。

实际上并非如此,“标注虚假”是同行解释的前提,为此,本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最后一句规定:“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保质期正是食品必备的标签,据此,食品生产者与销售者的责任不同。

三、“小过重罚”概述

“一张罚单”节目披露了两起“小过重罚”典型案例,具体概述如下:

2022年4月的一天,福建省闽侯县村民张某路过邻居张大姐菜地时,转卖张大姐芹菜获得14元。检测出芹菜农药残留毒死蜱超标,闽侯县市场监督部门对村民张某罚款5000元,并加收罚款50000元。执法部门申请强制执行后,当地法院认为“小过重罚”裁定不予执行。

2021年10月的一天,陕西榆林罗某夫妇经营的一家蔬菜粮油店购进7斤芹菜。2斤芹菜抽检不合格,当地市场监督部门对其作出6.6万元罚款。罗某夫妇上网投诉,国务院督察组纠正了“小过重罚”的行政决定。

另外,国务院督察组还发现,2021年以来,榆林地区的食品类型50多起处罚中,罚款超过万元的就超过21起。有人可能要问,不少执法部门为何“无过重罚”和“小过重罚”?

四、“无过重罚”和“小过重罚”的原因

就“过无重罚”而言,其主要原因之一,多数执行、司法人员不能对相似的行为作出同等性解释,如,《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多数司法人员,乃至司法解释也能作出同行解释。刑事司法实践尚且如此,行政执法更是以先例为根据判断违法行为。

“一张罚单”节目也谈到了“小过重罚”的原因。例如,学者认为机械性执法,现行法律对处罚的起点高,而且缺乏弹性等,并进一步认为国家要“正本清源”修订相关的法律。

但是,食品领域中诸如农药残留、兽药残留,以及食品添加剂的滥用已危害了人体健康,国家倘若修改法律,其后果可能难以想象。据此,食品领域的正本清源,应当从执法源头抓起,如,从农业生产“企业”着手等。

“一张罚单”节目披露的三起“小过重罚”案件,共同的时间点为《行政处罚法》修订后。本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分别规定了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和“轻微不罚”或者“首违不罚”,不少执法机关为何还小过重罚?

一方面,包括学者在内的法律人至今还没有认识到《行政处罚法》是各类行政处罚的“总则编”,即:无论执行哪个法律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必须考虑本法的规定,否则,行政处罚可能不能生效,或者被上级机关撤销。

另一方面,罚款事实上被列入财政预算也是重要原因之一,如,榆林地区的罚款收入可能上缴本级地方财政。据此,“小过重罚”与罚款入库等级也有重要关系。

“无过重罚”和“小过重罚”的原因

《行政处罚法》既然有约束行政处罚的作用,据此,学者不能轻易建议修订法律。“小过重罚”既然与入库等级存在关联,提高罚没款的入库等级便是解决的方法之一,如,交通警察部门隶属于区、县公安机关多少与罚款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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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剑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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