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说法·蹊跷的牌局:赌局中猫腻的认定

徐剑看事 2024-06-14 05:20:44

2024年6月12日,今日说法播出的由重庆酉阳警方办理的“蹊跷的牌局”节目,引起了社会的关注。从法律角度观察,关注点主要集中在赌局中猫腻,司法机关有不同的认识。蹊跷牌局中的猫腻如何认定,还需从重庆市酉阳警方受理的一起救助事件说起。

今日说法:蹊跷的牌局

一、“蹊跷的牌局”概述

2023年10月的一个夜晚,重庆酉阳警方救助了一名企图自杀的冉姓男子,轻生原因便是“蹊跷的牌局”;自认为“牌技”不错,冉某与熟人在某茶楼打“贵州麻将”连续三天输给一个不认识的女士达二三十万元。

冉某与前后其他6人来报案一样,“蹊跷”尽管有共同点,如,打贵州麻将的其他两人都认识、赢钱陈女士的麻将机位置摆放了手机、充电宝等,因没有证据证明其他违法行为,酉阳警方只能要求茶楼老板多加“留意”。

冉某获救后若干天的一个凌晨,某茶楼老板报警称,两点多有三人闯入二楼棋牌室,但没有盗取财物。经现场勘查查明,麻将机、天花板上装有作弊器;同时还查明,其他20多家棋牌室也安装了该设备。

酉阳警方决定以诈骗罪立案侦查。通过比对等侦查措施,警方查明安装,或者拆除作弊器的犯罪嫌疑人是柯某。2023年12月,被网上追逃的柯某当天晚上在重庆官桥派出所投案自首。柯某到案后,其他6名犯罪嫌疑人也先后投案自首。

经依法侦查查明:2023年10月,犯罪嫌疑人徐某组织王某、柯某在茶楼和棋牌室安装作弊器,并由犯罪嫌疑人徐某物色“特定对象”“赌博”获利40多万元。目前,本案中7名被告人被重庆市酉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诈骗罪起诉到法院。

细心的“蹊跷的牌局”节目观众可能发现,警方提供的进入茶楼视频,王某、柯某究竟是安装,还是拆除作弊器并没有说清楚,结合酉阳县其他20多家棋牌室也安装了该设备,有人可能要问,是否另有“蹊跷”?

“蹊跷的牌局”概述

二、蹊跷的牌局中的其他“蹊跷”

一个作弊器的安装相对简单,或者容易,如,固定在某个隐藏的角落等。多角度,全方位安装作弊器却不是简单的事情,如,“蹊跷的牌局”中的某茶楼的作弊器不仅安装在麻将机内,还在天花板上布局了作弊器。从一般生活经验推测,没有相关人员的配合,王某、柯某难以完成此项工作。

从另一个角度分析,“蹊跷的牌局”中的介绍没有说明其他20多家棋牌室的作弊器也是王某、柯某安装。警方提供的视频也不能区分王某、柯某进入室内是拆除,还是安装作弊器。从侦查的角度可以得出结论,蹊跷的牌局中可能存在其他“蹊跷”,即,不排除是行业行为,如,一般情况下,王某不可能认识20多家棋牌室。

其他“蹊跷”倘若存在,“蹊跷的牌局”不仅存在案中案,还可能遗漏被告人。不仅如此,正如节目中相关人员介绍,大额资金赌博中“十赌九诈”也客观存在。据此,正确认定赌博中“诈”的性质,不仅便普通人远离赌博,还能正确适用法律。

蹊跷的牌局中的其他“蹊跷”

三、赌局中猫腻的认定

牌局中的猫腻也称为“出千”,赌博中的出千被认定,诈骗司法解释就存在争议。例如,1991年3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设置圈套诱骗他人参赌获取钱财的案件如何定罪问题的电话答复》指出:“对于行为人以营利为目的,设置圈套,诱骗他人参赌的行为,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以赌博罪论处。”但最高检作出了不同的解释,即:前述情形应当认定以诈骗论处。

有人可能要问,最高司法机关对牌局中猫腻的为何有不同的看法。究其原因,当前的刑法理论对诈骗与盗窃的区别标准没有厘清,据此,法律人需要根据《民法典》中的相关规定进一步分析诈骗与盗窃的区别标准,或者界限。

当前刑法理论认为,诈骗的行为方式有两种,即: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但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性质不同,前者是作为,后者是不作为。倘若诈骗包括隐瞒真相,人们可能无法从事交易行为,如,交易相对人询问商品,或者的成本价,另一方隐瞒真相可能构成诈骗。据此,诈骗行为方式不应包括隐瞒真相。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问题是,司法实践怎样区分欺诈和诈骗?

《民法典》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其中,交易当事人不隐瞒主体身份是诚信的基础,或者前提。欺诈和诈骗的区分在于是否隐瞒了身份,据此,上述最高法司法解释将牌局中猫腻行为认定为赌博。

《民法典》没有具体规定盗窃后果。究其原因,本法规定了诚信原则,盗窃的法律后果按诚信原则处理,如,未经他人同意使用、消耗财物的,事后返还并违反诚信原则。据此,我国传统刑法理论认为,盗窃是不义取得财物。但当代刑法学者却将盗窃定义为秘密取得,到此,盗窃与诈骗无法区分。

例如:洗衣店店主A上班时发现C家的一楼阳台上晾着三套西服。到了洗衣店后,A对员工B说:“C要洗西服,但没有时间送来,特意晾在阳台上,让我们自己取,你去取来吧。”B信以为真,将C的西服取来后交给A,A将西服据为己有(具体参见张明楷教授的《刑法学》)。

对上述例子,不同的人有不同见解。张明楷教授认为:B不具有处分C的西服的权限或地位,不是诈骗罪中的财产处分者,只是A盗窃西服的工具。根据传统理论,违背诚信原则不义取得他人西服,A构成盗窃。

盗窃与诈骗的区分在于是否隐瞒身份,没有隐瞒身份的均为盗窃,如,“调包案件”“货币变面额案件”等不应有绝对的区分,即,或认定为盗窃,或认定为诈骗。

例如,甲欺骗农村妇女乙,谎称可以将面额10元的人民币变为面额50元的人民币,于是让乙将200张面额10元的人民币交给甲,让甲当场变成200张面额50元的人民币。甲在“变”的过程中,将乙的2000元装入自己的包内,将一包废纸交给乙,让乙回家打开再看(具体参见张明楷教授的《刑法学》)。张明楷教授给出的答案是:甲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赌局中猫腻的认定

按传统刑法理论,甲的行为构成盗窃,但甲倘若隐瞒了身份,甲的行为构成诈骗。前述观点若成立,牌局中猫腻有可能构成盗窃,也可能构成诈骗,“蹊跷的牌局”的被告人“赢得”赌资有两人没有隐瞒身份。据此,本案整体构成盗窃罪。

根据不同的情形,将牌局中猫腻行为分别认定为盗窃,或者诈骗。一方面,有利于参赌人员提高警惕,预防被盗,或被骗。另一方面,国民从整体上理解大额赌资“十赌九诈”,多数人据此远离赌博。

0 阅读:0

徐剑看事

简介:感谢大家的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