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说法·要不回的房子(上):借贷关系不转移货币所有权

徐剑看事 2024-07-09 09:49:05

2024年7月7日,今日说法播出的由浙江三级法院审理的“要不回的房子(上)”节目,可能引起不少借贷关系人的关注。在实体法上,借贷与买卖是对立关系;在程序法上,证明标准不同。原告为何要不回,还得从这套商品房的取得和转让说起。

今日说法·要不回的房子(上)

一、“要不回的房子(上)”概说

2019年5月的一天,生活在杭州市西湖区的杨家钧向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请对一起房屋买卖纠纷生效案件提起抗诉。杨家钧申请抗诉的目的,旨在要回其所有的一套位于淳安县千岛湖镇140余平方米的商品住宅房。

2003年,杨家钧、费小燕夫妇在淳安县千岛湖镇用按揭贷款的方式买下一套二楼140余平方米的住宅房和楼下一间车位。装修后对外出租,加之省吃俭用,几年后,夫妇俩终于还清了贷款。

2014年,费小燕因经营不善欠下娘家人3万元。12月9日,费小燕按事先约定带着户口本、身份证与中间人到了千岛湖镇一家房屋中介机构见到了洪金华。原本欲借款5万,同行的中间人也想借点钱用,费小燕与洪金华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房价65万元;借条借款40万、月利息14600元、借款期限为半年。

当日,由同行的潘国根冒充费小燕丈夫签字在淳安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了相关“抵押”手续。拿回不动产登记证后、实际得借款364000元,费小燕一直按时向户主为洪建的银行账户支付利息。

约定的利息过高,2015年4、5月间,费小燕凑齐了40万元钱想提前还清借款、把房屋过户回来。洪金华借故不见,6月,费小燕在银行支付利息时摔了一跤,杨家钧在医院陪护时,费小燕吐露了实性。杨家钧通过律师查询得知洪金华在房产证上做了手脚,房子已不属于自己了。

2017年,以洪金华夫妇、费小燕为被告,杨家钧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了确认转让合同无效之诉。同年5月8日,西湖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有人可能要问,法院为何认定房屋买卖合同?原来,某房地产中介人员许英出具了一份证词,除了证明40万转账外,还证实另外支付了25万现金。

洪金华不服一审判决,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7年6月,中院作出了终审判决,认定事实完全一致,但以《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驳回了杨家钧的诉讼请求。杨家钧不服终审判决,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19年4月19日,再审驳回了杨家钧诉讼请求。

针对杨家钧确认的买卖合同无效之诉既有胜,也有输。有人可能要问,包括杨家钧代理人在内的法律人为何不主张借款合同无效之诉,一方面,费小燕与洪金华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将错就错可以直接确定无效。另一方面,在民法理论上,将无息的借用合同归纳为借款合同。据此,在理论上有必要引发借款合同特征的讨论。

二、借款合同的特征

《民法典》第三编合同编第十二章规定了“借款合同”,其中,第六百六十七条既是借款合同的概念,也是借款合同的特征。但在归纳借款合同时,民法学者倾向于金融机构等贷款人。例如,借款合同是转让货币所有权的合同,该解释为贷款期限留下的“伏笔”,即,借款合同可以超过二十年,甚至三十年,对贷款人极为有利,如,个人房贷超过30年的利息可以超过本金。

所谓“借”,汉语通常的含义不包括转移所有权,如,借车、借物等。借款合同的特征之一描述为“转让货币所有权的合同”与通常的理解不同。据此,学者不能凭空想象借款合同的特征,而应根据汉字的字面理解,如,第六百六十七条规定了“到期返还借款”。据此,从文义解释也能得到出借款合同不是转移所有的合同。

有关学者得出借款合同是转移所有权的理论根据为,货币作为一般等价物。一般等价物不能借则是学者的创新,但其目的值得“推敲”,即,相关理论不能为资本服务。民法相关理论为资本服务的还有合同为严格责任,实际上,合同之债,是在理论研究上从债权责任分解而来,多数国家“民法典”仅有债编,合同之债属于其中之一。

借款合同的特征

明确借款合同的特征后,多数法律人在适用《民法典》时便将借款合同与买卖合同视为对立关系,借贷与买卖关系可谓“泾渭分明”。据此,支付利息是借,不支付利息也是借,但支付利息的借,在举证上更是“黑纸白字”。有人可能要问,杨家钧已取得,或者提交了支付利息的证据,法院为何不支持其诉讼请求?

三、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

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规定在民事诉讼理论中。据此,即使有扎实的实体法知识,或者储备,倘若不能掌握证明标准,司法裁判人员所作的裁判也可能不当,甚至错误。有人可能要问,“要不回的房子(上)”中的证明究竟是何标准。

民事诉讼与刑事、行政诉讼的证明标准不同;民事诉讼证明标准强调的是盖然性,而刑事、行政诉讼的证明标准是确实、充分。究其原因,民事诉讼的举证责任在当事人,而刑事、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在国家机关;普通人的举证能力通常弱于国家机关,据此,不同的诉讼证明标准不同。

民事诉讼理论认为,证明标准的盖然性分为三个层次,即,较低、高度和充分确信。从司法实践观察,多数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适用高度盖然性。适用较低盖然性的标准通常与职业、个人品德相关联。前者如,做完手术后,在患者肚子里发现了手术遗留的纱布,适用较低盖然性降低患者的证明标准;后者如,必须出庭的当事人拒不出庭的,也可适用较低盖然性降低另一方当事人的证明标准。

充分确信的证明标准通常适用欺诈、胁迫、恶意申通的事实,以及口头遗嘱或者赠与的事实。前者如,“要不回的房子(上)”中的费小燕原计划借款5万元,房产过户由他人代签杨家钧名字,支持洪金华的诉讼请求须达到充分确信标准。后者如,朋友调解纠纷中的安慰用词“他不还,我来还”,法院支持该承诺还要达充分确信标准。

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

就“要不回的房子(上)”而言,房屋过户便无效,杨家钧“要不回”主要与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理解相关。杨家钧通过申请抗诉要回房子,对方当事人可能要承担刑事责任,至于以何罪追究其责任,请共同关注“要不回的房子(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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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剑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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