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说法·“退婚”的猫腻:切不可将诈骗再沦为“口袋”

徐剑看事 2024-07-11 19:20:48

2024年7月9日,今日说法播出的由江苏省江阴市司法机关办理的“‘退婚’的猫腻”诈骗案引起了不少人关注。猫腻之所以被关注,其原因是当事人可通过民事诉讼解决相关争议,《刑法》的谦让性被司法机关忽视。当事人能否通过诉讼解决相关争议,还需从媒人说媒说起。

今日说法:“退婚”的猫腻

一、“‘退婚’的猫腻”概说

2022年,江苏省江阴市某加工厂的周老板儿子已二十七岁了,周先生急于为半哑巴儿子特色对象被同村县某获知。同村的县某主动联系周先生与江苏连云港的媒人胡某“对接”,随后,双方约定日期到江苏灌南为周先生的儿子定亲。

在约定的日期,在灌南某饭店,周老板和儿子与胡某、小陈及其“奶奶”在灌南某饭店签订了“定亲协议”。协议约定:定亲彩礼52000元、介绍费18000元、女方小陈与周先生父子一起回家,如果无故提出毁约,一旦发生性关系等定亲彩礼分文不退。

回江阴前,小陈提出带上表妹一起到江阴见见世面,周先生父子一口答应;在江阴生活一周后,小陈提出送表妹回家上学,这一去却再也没有“回家”。要求全额退彩礼和介绍费遭到胡某拒绝,由于胡某称可以报警,尽管明知定亲协议“有一点点”法律效力,周先生仍选择了向江阴警方报警。

2022年8月,江阴警方请求检方提前介入引导侦查,检察人员经“定性”认为构成诈骗罪。经依法侦查查明:犯罪嫌疑人胡某、县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定亲为幌子先后骗取江阴、连云港、宿迁等五名男子财物金额高达30余万元。

2023年9月13日,江阴市人民法院以被告人胡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七万元。2024年2月2日,江阴市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县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并决定执行缓刑一年九个月。其他被告人也判处了相应的刑罚。

有人可能要问,周先生知道定亲协议“有一点点”法律效力,江阴检方经定性为何认为构成诈骗罪?一方面,“有一点点”法律效力意味着,周先生可通过诉讼方式解决他们的争议,如,在民事诉讼中有明确的被告。另一方面,定性是适用法律,还是先例为根据,则有不同的法律结果,据此有必要讨论定性适用的“准据法”。

二、民事法律行为成立和诈骗

之所以认为“有一点点”法律效力,其原因是周先生知道“定亲协议”已成立,并生效。其法律根据是《民法典》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即:“民事法律行为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这里的成立,多数情形下是指双方达成合意。

有人可能要问,周先生倘若以“定亲协议”为证据向灌南人民法院起诉,裁决结论将如何呢?根据协议内容,小陈回灌南后不再返还江阴,周先生不是无故退婚,灌南法院在多数情形下判决返还彩礼;不予返还彩礼仅有一种情形,即:男女双方发生了性关系。至于“红娘”介绍费不予以返还则可能是参照婚姻介绍所的做法。

周先生等倘若能举证诸如胡某与女方恶意串通,如“奶奶”“姑姑”身份为假,法院应当适用《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认定“定亲协议”无效,即本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且无效民事法律的认定不受诉讼时效约束。

“有一点点”法律效力的结果

《民法典》赋予了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充分的救济方式,如,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多达五个法条,确认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达四个法条。其中欺诈是可以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据此,诈骗与民事法律行为成立应当存在某种关联,即,与民事法律行为不能成立相对应,如,当事人身份不明的,民事法律行为不能成立的条件。

民法理论没有系统归纳民事法律行为不能成立的条件,但就合同而言,法律人可通过《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规定的内容,运用反向推理方式确定不能成立的条件。所谓“反向推理”,是指“明示其一即否定其余”的思维方式。

第五百一十一条对质量、价款或者报酬,以及履行地点、期限、方式、费用不明确时规定了适用规则。本条没有明示“其示当事人、标的物”,合同缺乏前述两个要素不可成立。据此,认定诈骗也仅限于前述两种情形,否则,司法实践可能民刑不分。

三、诈骗的定性

法律事实的定性尽管是国际私法中的概念,但完全可以适用国内私法。据此,“‘退婚’的猫腻”中的检察人员对犯罪嫌疑人是否构成诈骗予以了定性。法律事实“定性”适用的法律,在国际私法上又称为“准据法”,适用不同的法律,法律事实的性质不同,如,不少欧洲大陆国家将林木规定为不动产,而英美法系国家将此视为动产。动产与不动产适用的法律不同,法律效果自然不同。

就诈骗的定性而言,司法人员直接适用“刑法”,还是“民法”定性是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从“刑法”与“民法”关系分析,司法人员应当适用民法,其原因是,刑法并不规定民事法律关系,或者民事法律事实,而是民法的保护法。

确定诈骗定性适用民法后还要解决另一个问题,即,在不成文法国家并没有“民法典”,定性主要适用判例,我国司法人员对诈骗的定性是适用判例,还是适用《民法典》。我国是成文法国家,据此,对诈骗的定性应适用民法典。但根据“‘退婚’的猫腻”中的司法人员,或者解说分析,对猫腻的定性直接适用了以往的刑事裁判。

诈骗的定性

在刑法理论上,不少学者谈起罪刑法定原则“头头是道”,如,认为美国等没有成文“刑法”的国家也有罪刑法定。殊不知,这些国家司法,或者陪审人员是以先例为根据确定罪与非罪,据此,不成文法国家将欺诈也构成诈骗罪。我国有成文的《民法典》《刑法》,据此,司法人员切不可再将诈骗沦为“口袋”罪。

0 阅读:0

徐剑看事

简介:感谢大家的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