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说法·肇事真相:道路事故赔偿归责原则和因果关系

徐剑看事 2024-08-06 20:28:41

2024年8月5日,今日说法播出的由河池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办理的“肇事真相”节目,可能引起不少机动车驾驶人的关注,如,保险人以驾驶人逃逸为由拒绝理赔等。保险人能否达到抗辩目的,以及事故发生是否有因果关系,还需从肇事的“真相”说起。

今日说法·肇事真相

一、“肇事真相”概说

2022年1月21日,63岁村民覃新和儿子、侄子在亲戚家共进晚餐,席间,覃新也喝了几杯白酒;步行回家路程不远,覃新提出先回家休息,20时50分,覃新披上雨衣消失在雨夜中。

21时许,覃新的儿子和侄子骑着摩托车回家,途经河池市宜州区祥北乡福六村路段,他们惊讶地发现覃新倒在马路中。走近一看,覃新已经没了呼吸,他们立即报警。

经现场勘查、勘验,并结合监控视频,河池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初步判定:事故发生时间在21点10分至22点43分之间,且系与同向机动车发生碰撞造成;覃新血液酒精含量达360毫克/100毫升,且仅碾压头部致其死亡。

监控视频显示:21点10分,至22点43分,与覃新同向行驶的机动车分别为一辆二轮摩托车和一辆黑色越野车。二轮摩托车没有损伤,警方据此作出如下事故认定:

越野车驾驶人覃勇因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负事故的同等责任;覃新因醉酒“卧趴”在机动车道内也负的同等责任。覃勇不服事故认定,向上级交警部门提出复核;最终,复核决定维持了原事故责任认定。

2022年6月,覃新近亲属以覃勇和其投保的保险公司为被告,向河池市宜州区人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保险公司以诸如肇事后逃逸、未及时通知保险人拒绝理赔,同年9月7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生效后,保险公司应支付各项赔偿费用共计423979.2万元。

有人可能质疑,越野车并没有碰撞痕迹,覃新又因醉酒“卧趴”在机动车道内,交警为何认定覃勇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

认定同等责任的原因

二、机动车与行人间的事故赔偿归责原则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八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本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本条规定,构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一方须为机动车。据此,非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与行人,或者非机动车与行人发生事故的,不能评价为道路交通事故,或者不能适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相关规定处理。

《民法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一章中并没有规定事故赔偿的归责原则,如,上述法条规定“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据此,机动车与行人发生道路事故的归责原则的根据是《道路交通安全法》,其中,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了归责原则,即,本项规定的是无过错归责原则,但是,多数人对第(二)项规定的内容不易理解,或者有不同的理解。

根据民法原理,赔偿无过错原则,是指一方即使没有任何过错,法律特别规定也须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如,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对方的过错仅能减轻另一方的赔偿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前提条件为,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相反,机动车一方倘若有过错,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据此,除了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其他情形,行人等的过错仅能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

有人可能要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最后一层”为何要规定“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作者给出的答案是:部分法立法使然,其中,保险人利益可能是主要原因,如,《民法典》规定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并没有前述规定。

对于上述情形,有人可能又要问,《道路交通安全法》能否规定民事责任赔偿的归责原则。答案是否定的,其理由如下:

《宪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职权;第六十七条规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职权。据此,中央提出“要抓住立法质量这个关键,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统筹立改废释纂,提高立法效率,增强立法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

三、道路事故的因果关系和民事赔偿

任何责任事故的认定考虑的因素主要是因果关系,道路事故责任认定也不例外。在21点10分至22点43分之间,同向机动车仅有两辆,排除摩托车发生的碰撞可能性,在同一时空条件下,越野车与覃新发生碰撞有直接因果关系。

这里特别需要说明的是,《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又规定了赔偿责任归责原则,即:“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

从客观上分析,上述规定对遏制逃逸事故有一定的积极意义,或者作用,但不符合道路事故责任认定因果关系确定的规则,据此,在法律上有必要讨论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的范围,否则,保险人可能从中受益,如,《保险法》并没有上述规定,但保险人可以根据本规定约定不予以赔偿。

逃逸固然有过错,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据此,承担全部责任范围应是因逃逸造成的扩大损失,而不是整个事故的赔偿范围。例如,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可以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如,《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对前述情形规定的最高法定刑为15年有期徒刑。

道路事故责任认定与民事赔偿并没有必然的联系,其原因是,道路事故责任的性质为行政确认,其根据是《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道路通行规定”,而民事赔偿的根据是《民法典》,以及《道路交通安全法》确定的归责原则。作者以“肇事真相”为例说明如下:

道道路交通事故民事赔偿的根据路交通事故民事赔偿的根据

未遵守村庄每小时20公里限速的规定,覃勇驾驶越野车存在过错;醉酒“卧趴”在机动车道内,行人覃新也有过错。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法院应当以“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的规定作出判决。但由于保险人的势力强大,多数司法实践以道路事故责任认定书确认的责任为裁判根据。

主要法条链接

主要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零八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本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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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剑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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