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说法·“专业”删差评:“职业修改差评师”可能触犯的罪名

徐剑看事 2024-07-31 03:42:53

2024年7月28日,今日说法播出的由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侦查的“‘专业’删差评”节目,引起了不少消费者关注,如,网购好评和差评、第三方删差评公司和“职业修改差评师”究竟有何区别。删差评是否构成犯罪,以及构成何罪,还需从“专业”群体的操作说起。

今日说法:“专业”删差评

一、“‘专业’删差评”概说

2023年的一个“疯狂星期四”,杭州市拱墅区文员李兵在某网络平台上订了一份炸鸡快餐。快餐不仅冷掉了,而且鸡肉还有血丝,李兵给炸鸡店铺点了“一星”差评;不久,炸鸡店铺在回访电话中赔礼道歉,并以红包20元予以赔偿,李兵删除了差评。

2023年的一天,杭州市拱墅区电脑程序员赵柯在某网络平台上为朋友订购了一份180元奶油蛋糕。由于对蛋糕的原材料不满,聚会过后,赵柯给蛋糕店点了“一星”差评。和文员李兵的经历如出一辙,赵柯也删除了差评。

在公安部部署的“净网”行动中,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侦破了这起网络店铺花钱刷好评,付费删差评的“‘专业’删差评”案件。这里的“专业”,是指外卖订单纠纷未提交(第)三方(删差评公司)处理,而是将外卖平台名称和登录密码交由“职业修改差评师”有偿打理,如,文员李兵给了“一星”差评是徐先生的外卖订单。

经依法侦查查明:自2023年1月起,至2024年初止,在黄山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运营中,犯罪嫌疑人王某高薪聘请技术人员非法获取信息、兜售删除差评服务涉及江苏、安徽、浙江、北京、上海多个省市,违法销售金额达400多万元。

目前,案件的定性等可能还在进一步审核,或者审理中,如,“职业修改差评师”究竟触犯何罪名,以及其与第三方删差评公司究竟有何区别等。

二、“职业修改差评师”可能触犯的罪名

可以肯定认为,消费者根据自己的体验给予网店差评是正当的权利,如,电脑程序员赵柯对蛋糕原材料不满给蛋糕店点了“一星”差评等,其法律根据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即:“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但有不少司法实践却将消费者正当权利认定为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如,2017年发生的“鸿茅药酒事件”等。

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纠纷本质上是民事纠纷,民事权利可处分的原理,意味着消费者即使给予了网店“一星”差评,他们也可以通过调解的方式解决,据此,有偿修改差评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如,双方协商,由消费者自行删除等。但是,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规定,“购买”用户好价则是违法,甚至是犯罪行为,具体罪名是虚假广告罪。据此,针对网店的“净网”专项行动应集中虚假好评。

“职业修改差评师”不能评价为虚假广告罪,根据《刑法》规定,相关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触犯的罪名仅包括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但追究刑事责任却存在一个难以解释的“疑点”,即:消费者提供的个人信息是向平台,还是平台入驻的商户。倘若认为个人信息提供给了平台则可能涉嫌犯罪,但面临许多难题,如,不安全食品如何紧急召回?

“职业修改差评师”可能触犯的罪名

多数网店将外卖平台名称和登录密码交由“职业修改差评师”有偿打理,倘若黄山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聘请的技术人员没有侵入平台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而是通过大数据分析所得,司法机关不得认定其触犯了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有人可能要问,“职业修改差评师”这个群体是怎样形成的呢?

三、网络平台的垄断与灰色职业的形成

在经济活动中,网络平台垄断是一个不争的事实,据此,2022年修订的《反垄断法》第九条规定了新型的垄断行为,即:“经营者不得利用数据和算法、技术、资本优势以及平台规则等从事本法禁止的垄断行为。”少数学者却认为《刑法》没有规定反垄断罪,垄断行为至今不能有效遏制,实际上,非法经营等罪名可以适用反垄断。

由于外卖订单纠纷提交给平台删差评公司处理不认为是“专业”处理,如,“‘专业’删差评”介绍,商户与消费者之间发生了不可调和的矛盾,外卖平台也有相关服务人员介入处理。又由于平台处理投诉纠纷并不能评价无偿,如,平台交由第三方处理除非是消费者保护组织可以认为是无偿。

网络平台的垄断与灰色职业的形成

“职业修改差评师”等职业群体逐步形成,据此,店铺之间的竞争从质量演变到平台分数,其根本原因可能还在于平台将纠纷业务提供给自己控制的第三方删差评公司。网络平台的垄断与灰色职业的形成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如,前述原因;“劣币驱逐良币”现象也包括垄断的形成,仅升级平台,“劣币”可能无法被驱逐。

相关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十五条 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第九条 经营者不得利用数据和算法、技术、资本优势以及平台规则等从事本法禁止的垄断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二十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属于发布虚假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处罚。

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一条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二百二十二条 【虚假广告罪】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该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八十五条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前款规定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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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剑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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