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来帮忙#
我国企业破产法随着时代变迁而日益完善,为市场经济体系的稳健运行提供了有力保障。然而,在个人全面商化的客观事实面前,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立法缺失显得尤为突出。从历史与比较法的视角审视,个人破产制度的立法已迫切成为议程焦点。然而,受传统思想观念的束缚,个人破产立法一直饱受争议,至今仍未正式启动。回溯历史,从自然经济到商品经济的转型是人类文明进步的关键一步,一对一的物物交换催生了最初的债务关系。古罗马时期,债务纠纷的解决方式残酷而原始,无法偿债者往往面临极端惩罚。直至罗马帝国时期财产委付制的出现,由专门管理人来接管并清偿债务,近现代个人破产制度的雏形才初步形成。
世界上很多国家确立了个人破产制度,且已成为现代经济体系中不可或缺的一环。面对经济发展的新态势与市场需求,我国作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尚未颁布一部全面系统的个人破产法律,而构建顺应时代潮流的个人破产制度显得尤为迫切。实际上,我国已在相关民商事法律、地方性法规及政策措施中逐步探索并融入了个人破产的理念。值得一提的是,深圳经济特区作为改革开放的前沿阵地,其个人破产制度的试点改革无疑是构建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先锋之举,不仅填补了国内相关立法的空白,更为未来全国范围内制定个人破产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目前,我国破产法律体系主要围绕法人型企业破产构建,以《企业破产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为核心,而针对个人的破产规范尚付阙如。随着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个人已日益成为社会经济活动中的主力军,既是经营主体也是消费主体。然而,市场经济在为个人带来丰厚回报的同时,也伴随着投资风险骤增,如市场认知不足、投资决策失误、欺诈陷阱、经营管理不善等,均可能导致个人陷入债务困境。由于个人清偿能力有限,且缺乏相应的法律规制与救济机制,由此引发了一系列社会与法律问题。构建个人破产制度不仅能填补我国破产法律体系的空白,也有利于实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大陆法系国家德国的个人破产程序包括庭外和解、庭内和解与债务豁免三个阶段。庭外和解强调双方协商,法院积极促成,依据专业证明文件确认调解结果;庭内和解则涉及更多详细材料的提交与债权人的异议处理,法院在审查同时推进债务清算调解。债务豁免作为核心制度,需经过实质审查与六年检验期,债务人履行义务后方可解除债务。而在日本,个人破产程序注重申请与同时撤销,通过听证会确保程序正当,并设定自由财产保护债务人。责任豁免程序为债务人提供重整机会,严格审核条件后决定是否豁免。复权制度则允许债务人在满足条件下申请恢复权利,同时立法对破产后权利进行严格限制。
英美法系国家的个人破产制度各具特色。英国通过颁发破产令启动破产程序,由公职人员担任的官方接管人接管财产并交由破产管理人分配,其独特的个人破产管理机构与官方接管人分流机制有效提升了司法效率。而美国破产法则将个人与企业破产整合在同一法律框架下,历经两百多年发展,旨在平衡债权人与债务人的权益,激发市场活力。美国破产制度允许所有人申请破产,强调债务人的诚实与善良,并设立专门破产法院审理复杂案件。同时,美国个人信用制度完善,破产记录对债务人形成长期约束,有效避免了债权人损失,也抑制了债务人滥用破产制度逃避债务的行为。
未来,我国可借鉴德国经验设置个人破产和解前置程序。该程序不仅能够有效维护债务人名誉与信用,保障其日常生活,还能减少破产带来的高昂费用,促进债务清偿协议的达成,既尊重债务人意愿,又确保债权人利益。同时,前置程序能有效避免滥用个人破产诉讼,减轻法院办案压力,节约司法成本,实现案件高效快速处理。尽管实践中可能面临挑战,但考虑到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和员额制法官审理案件有限的情况,前置程序显得尤为必要,有助于控制个人破产率。针对第三方机构中立性问题,我国可借鉴仲裁庭组建模式,允许当事人协商选择认可的权威机构,以确保程序公正性。
除此之外,建立破产免责制度是将债务人的无限责任转化为有限责任,发挥个人破产制度的社会保障效能。我国宜采用许可免责模式,通过设定考验期、清偿比例、信用额度及犯罪记录等硬性标准,严格审查监督破产债务人,减少恶意逃债现象,保障债权人利益。同时,设置自由财产制度,保障破产人正常生计,防止其因生活困境而走向犯罪。在创立失权制度时,需平衡债权人心理,对债务人进行警示教育,并鼓励其积极就业继续偿债。构建复权制度则与失权制度互补,采取混合复权模式,既满足法定程序条件,又经过法官严格审查,确保复权合理合法,有效避免债务人利用制度漏洞恶意逃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