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体制改革难在哪里?

晶源阅览趣事 2024-12-22 11:17:20
#律师来帮忙# 公安机关作为现代警察的中坚力量,本应聚焦于维护社会治安与深化刑事侦查两大核心职能。然而,受历史积淀、社会环境及政治因素的影响,我国公安机关一度被赋予了众多与这两大职能关联不大的管理重任,从而演变成了一个全方位的社会管控超级机构。在警力、物资与财政资源均显紧张的背景下,这种过于庞杂的社会管理职能不仅导致警力过度分散、管理效率下滑,还严重制约了公安机关在公共管理领域的专业化、法制化进程。更为关键的是,承担诸多非核心行政职能,极大地干扰了公安机关开展“主业”。 2018年全国人大审议并通过了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对公安机关的行政职能进行了全面而深刻的调整。新设立的“国家移民管理局”整合了出入境管理与边防检查职能,并对原公安边防部队进行了改制;同时,“应急管理部”的组建,将公安部的消防管理职责纳入其中,并对公安消防部队进行了转制。预示着公安机关传统行政管理职能正‬再在‬逐步缩减,未来,未决羁押管理职能也有望移交司法行政机关,并聚焦于治安管理与刑事侦查两大核心,通过整合职能、建立衔接机制、改革程序、引入司法审查及强化外部控制等措施,积极适应审判中心主义改革,全面革新侦查模式。 尽管治安管理与刑事侦查差异显著,但实践中两者常常混淆。治安处罚体系与刑事侦查体系虽理论上独立,实际运行中却界限模糊。公安机关集“两权”于一体,易将治安案件随意转为刑事案件。为杜绝此问题‬,可将治安管理与刑事侦查职能分离,或进行制度改革。长远看,彻底分离或为治本之道,但需注意国内外制度差异。改革需从两方面入手:一是公安机关治安处罚权应受法院双重司法审查,引入实质性审查机制;二是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立案应受检察机关有效制约,赋予检察机关纠正错误立案决定的权威。以此确保公安机关权力合法、正当行使,维护法治统一。 公安机关作为治安维护的关键机关,其行政处罚权对个人及单位权益影响深远,甚至可能带来与刑事处罚相似的严重后果。然而,当前行政处罚程序存在诸多问题,如调查与处罚权合一、听证程序公正性不足、救济途径流于形式等。为改变这一现状,需对行政处罚方式进行深刻反思。例如,扩大行政听证范围,确保被采取行政拘留的公民也能获得听证机会;听证应由上一级公安机关法制部门主持,吸收社会各界参与,保证中立性;适时废止复议程序,改采复核机制,或将“民告官”转变为“官告民”的诉讼模式,引入公安机关控告相对人的机制,确保行政处罚在法院裁决前不得执行。 作为我国主要的侦查机关,公安机关承担着刑事案件立案侦查的重任。为应对有案不立、不当立案、越权管辖等问题,我国已建立一系列外部制约机制,如‬检察机关诉讼监督、审查逮捕、全面审查及非法证据排除等。然而‬,现有外部制约机制尚不完善,如‬立案侦查活动脱离检察机关指导,强制措施除逮捕外未纳入司法审查,强制性侦查行为、技术侦查措施缺乏有效制约。确有必要将公安机关其他强制措施、强制性侦查行为和技术侦查行为纳入检察机关审查批准范围,并重新启动“公诉引导侦查”改革,确保侦查活动服务于公诉需要,并以公诉标准检验侦查质量,实现侦查与公诉的有效衔接。 自2014年起,“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成为我国司法改革的重要一环,旨在强化审判在刑事诉讼中的核心地位。然而,“侦查中心主义”却成为改革的主要障碍,其中公安机关将批捕视为侦查成功标志,致使侦查活动在批捕后基本停滞,且侦查结果往往不受法庭检验。为推进改革,通过确立“大侦查”观念,使侦查服务于公诉,回归逮捕的强制措施本意,不以批捕为侦查成功标志;侦查工作接受法庭的双重检验,确保证据充分且程序合法;同时,公安机关在法院生效裁判前,不得对嫌疑人作出有罪预断,维护法制权威,落实审判中心主义改革。 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深化,我国司法制度焕然一新,但公安体制改革却遗憾地被边缘化,未充分融入整体改革框架。公安体制改革的核心在于明确其治安维护、刑事侦查两项法定职能,并妥善解决治安处罚权与刑事侦查权的滥用问题。通过‬强化行政听证程序,改革救济方式,将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纳入司法审查。同时,在刑事侦查领域,需健全外部制约机制,扩展检察机关的司法审查范围。在推进审判中心主义诉讼制度改革中,消除侦查中心主义的负面影响,确立法庭审判为检验侦查成效的唯一标准。尽管上述‬制度设计带有主观性,但公安体制存在的问题及其后果却是‬客观存在的‬,不容忽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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晶源阅览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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