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捕权能否转隶法院?

晶源阅览趣事 2024-12-21 11:39:09
#律师来帮忙# 逮捕,作为我国刑事司法中的严厉强制措施,被学者誉为“位高权重”。逮捕不仅关乎审前人权保障与审判定罪量刑,更在刑事诉讼中形成了“逮捕中心主义”。批捕权的归属问题一直是法学界争议的焦点,学术界呼吁将批捕权转隶法院,而检察机关则极力维护其合理性。尽管2012年《刑事诉讼法》对逮捕制度进行了重大调整,增强了司法色彩,但逮捕的司法化改造效果仍有限。随着“两反”侦查权转隶监察委,检察机关更加重视检察职能整合,批捕权重要性凸显。然而,“捕诉合一”等改革举措引发学界争议,批捕权作为司法权力,其归属与行使方式仍需深入探讨,逮捕制度改革仍任重道远。 针对检察院拥有批捕权的现状,支持者提出了“维持说”与“过渡说”。前者认为当前制度能有效消解追诉倾向对批捕的影响,故批捕权归属无误;后者则主张核心问题在于审查批捕程序的司法化改造,而非批捕权本身。支持者认为‬高批捕率问题根源在于公安机关,改变程序构造才是关键,批捕权转隶法院未必奏效。检察院能保持中立与超脱,其检察官形象与西方法官相似,可通过捕诉分离等制度确保审查的客观性。考虑到我国刑事司法的特殊体制与现实条件,批捕权转隶法院缺乏可行性,可能引发新问题,甚至违宪,当务之急是通过制度改革消解检察批捕的正当性危机,而非进行“革命”式改革。 持“转隶说”的学者亦不在少数,他们主张将批捕权转隶法院,理由主要有三:其一,检察院在批捕与诉讼中分别扮演裁判者与控诉者角色,这种角色冲突可能使其缺乏中立性与超然性,使控辩天平倾斜,检察系统的“准诉讼化逮捕审查”改革也面临制度瓶颈;其二,检警间的天然亲近性易致使批捕权被不当‬“绑架”,检察院“快捕快诉”的‬追诉性指导思想及实践中的“构罪即捕”“以捕助侦”做法屡见不鲜,严重异化了逮捕功能;其三,批捕权转隶法院现实可行,不仅不会动摇国家政治体制,反而可从宪法规定中推导其合法性并无违宪之虞,且通过设立上诉程序,可有效防止法官滥用批捕权。 在清末修律中,游学日本的法政精英占据主导地位,冈田朝太郎对他们影响深远,‬当时法律被戏称为“日本律”。在刑事诉讼律制定时,虽多承袭日本制度,但在批捕权上却独树一帜,未采用预审制,而是创立了批捕权隶属检察官的模式,这一变革得益于冈田朝太郎的推动,却也因他对批捕权的“误读”而促成。此后,尽管历经辛亥革命、北洋政府、民国政府等时期,分阶段批捕权归属制或被修改或被承袭,但检察批捕制度的核心未变。新中国成立前夕,该制度因与苏联司法体制相契合而被保留,法检共享批捕权的模式延续至今,却‬被一些‬学者批评为是‬导致刑事诉讼结构扭曲和羁押滥用的历史性错误。 批捕权转隶法院的必要性凸显,源于批捕权本质属于司法权,要求审查机构中立,而检察院因缺乏独立性且身兼控诉、裁判两职,难以确保批捕的公正性,尤其是“捕诉合一”改革后,学界普遍认同批捕权应回归司法属性。当前逮捕滥用、异化为打击犯罪工具的问题严重,检察院在批捕时易受追诉自觉影响,批捕权转隶法院或可解决此问题。为改变“侦查中心主义”现状,建立“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要求侦控机关采取强制处分前需向法庭申请许可,确保审判程序的中心地位。多数法治发达国家批捕权归属于法院,我国批捕权改革也需顺应国际趋势,提升司法公正性。 批捕权转隶法院是否‬可行关键‬在于其是否‬符合强制处分司法化、民主化的趋势,且不会面临宪法障碍。通过宪法解释,可消除批捕权转隶的宪法疑虑,同时改革需顶层设计、自上而下强力推动。批捕权转隶不仅不会弱化检察监督,反而能强化检察院对法院及侦查机关的监督职能。此外,批捕权转隶法院的制度设计多样,如设庭说、独任法官说、轮值法官说等,且并参考检察院侦查权转隶监察委的做法通过配套制度改革,不会加重法院负担。在“诉讼爆炸”时代,可通过推进法院“去行政化”“去地方化”改革,构建“双轨制”逮捕审查法庭等方式,有效应对案件增长压力。 批捕权转隶法院后的程序构想需立足现实,优化制度设计,确保改革实效。具体而言,通过‬构建“双轨制”法庭,实行两级法院审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案件数量,灵活设置逮捕审查法庭,既保障法官审查独立性,又提高批捕效率。同时,明确侦控机关为申请主体,遵循属地基层法院管辖原则,简化程序,提高效率。为限缩办案期限,应通过听审方式及时作出裁决,并建议将“决定”改为“裁定”,以增强程序救济的逻辑性。还应支持律师参与,强化批捕辩护,保障犯罪嫌疑人的辩护权,落实侦查阶段律师阅卷权,通过制度设计规避风险,确保程序正义与效率并重。
0 阅读:118
评论列表
  • 2024-12-22 08:49

    直接取消检察院,公安机关办理的案件直接移交法院,更加合理。

  • 2024-12-22 03:07

    这样更符合办案规律!

晶源阅览趣事

简介:感谢大家的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