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说法·坠落的防盗窗:业主室内装修应选任有资质企业的情形

徐剑看事 2024-08-23 21:19:15

2024年8月21日,今日说法播出的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审理的“坠落的防盗窗”节目,引起了不少业主的关注,如,室内装修哪些情形需有资质的企业。本案被告沈先生为何承担赔偿责任,还需从承揽人从防盗窗坠落说起。

今日说法·坠落的防盗窗

一、“坠落的防盗窗”概说

2023年5月18日,广西南宁市一个小区的六楼正在安装防盗窗,两个工人帮忙拉绳子,覃世峰站在空调上拿着电锤固定防盗网;帮忙工人走了,铺塑料垫子时意外发生了,覃世峰从防盗窗底部的一个洞跌至楼下当场死亡。

死者一只手抓着一把扎带,身边还有一小片掉落的防盗窗,物业公司工作人员和居民看到后立即报警;警方排除刑事案件后,覃世峰家属苏女士将业主沈先生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损失共计五十万元。

经审理查明:防盗窗底部的那个洞由被告沈先生设计,死者覃世峰施工没有相应资质,如,高处作业证等;覃世峰死亡后,沈先生向其外甥支付尾款和死亡补偿款共计11300元,法院据此将其外甥追加为第三人。

2024年7月26日,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被告沈先生承担百分之十的责任,赔偿原告苏女士各项费用100000元;覃世峰外甥返还苏女士11300元。

针对上述判决,有人可能要问,覃世峰倘若有高处作业证,被告沈先生是否需要赔偿?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规定,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如,防盗窗底部由被告沈先生设计。

住宅装饰装修损害并不是个案,有人可能还要问,业主装修是否一律选任有资质的企业?

二、业主室内装修应选任有资质企业的情形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并没有对选任过错作出具体规定,司法实践对选任过错的认定相对“恣意”。有人可能要问,我国对业主装修应选任有资质的情形是否有具体规定?

根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下列情形,业主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装饰装修企业承担:

第一,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还包括三种具体类似情形:其一,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其二,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其三,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

第二,增设,或者拆改建筑物设施。具体包括四种情形:其一,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其二,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其三,拆改供暖管道和设施;其四,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

第三,其他应选任有资质的情形。具体包括两种情形:其一,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其二,改动卫生间、厨房间防水层。

对比业主装修应选任有资质的情形,被告沈先生加装防盗窗至少与“搭建构筑物”类似,但业主在室内安装防盗窗不应评价为搭建构筑物。

业主室内装修应选任有资质企业的情形

三、物业服务企业的安全保障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了物业服务企业的安全保障义务,即: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述情形发生,物业服务企业应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有人可能要问,《民法典》倘若没有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是否有安全保障义务?

一方面,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包括相关秩序的管理维护,据此,《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物业管理单位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

另一方面,物业小区可以评价为物业服务企业的经营场所,据此,《民法典》即使没有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也应根据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承担安全保障义务。

物业服务企业的安全保障义务

就“坠落的防盗窗”的裁判而言,法院应当追加物业服务企业为第三人,追加的理由为物业服务企业未履行“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义务。由于物业服务企业属于社会生活中强势群体之一,多数司法人员对《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作了限制性解释,即:认为本款规定是法律拟制性规定。

主要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 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第四十二条 物业管理单位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费2至3倍的罚款。

0 阅读:4

徐剑看事

简介:感谢大家的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