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些年由于城市发展的水平越来越快、越来越高,征地拆迁项目出现的频率也就越来越多。不知道大家有没有遇到过这种情况,那就是自家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内,并且拆除一部分后,征收方突然重新划分征收范围,自家房屋已经不在重新制作的征收范围内了。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咱们被征收人还能拿到拆迁补偿吗?接下来通过一则企业拆迁的案例,为大家分析这种的门道。
基本案情概要
x公司坐落在河北省某地区,且是一家合法生产经营的企业,征收方作出征收公告之前的生产经营状态一直很好,每年都保持着较高的收益。转折就发生在征收方发布《征收公告》后,由于x公司正好处于征收范围内,所以征收方在拆迁工作中应当停产停业,并主动搬迁其公司内部的物品,并自行将地上建筑拆除,如不拆除,征收方将强制拆除。
为了配合征收方的工作,x公司在收到《征收公告》后便立即停止了生产经营,并处理了公司内部的物品。就在x公司准备自行拆除其地上建筑的时候,征收方告知x公司,由于公共项目选址发生变化,x公司将不再被征收。x公司表示不解,毕竟自己已经配合征收方基本完成拆迁前期工作,如果不征收,自己的损失将非常严重。
于是x公司向征收方递交了补偿申请,征收方答复称因为拆迁工作有所搁浅,所以不再对原有被征收范围内的房屋进行征收、补偿工作。次年,x公司再次向征收方递交了补偿申请,但征收方针对x公司第二次递交的补偿申请一直没有回应。x公司的负责人立即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征收方随意改动征收工作的行为违法,并赔偿x公司的损失。
京坤律师说法
结合《土地管理法》与《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京坤律师提醒在本案中,征收方在未取得上级行政机关下发的征地批复以及相应的文件时,就通知x公司自行将房屋内的物品搬离以及自行拆除地表上的房屋,如不配合拆迁工作将进行强制拆除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征收程序混乱,滥用职权。所以征收方的征收行为应当认定为违法。另外,就本案补偿方面来看,征收方可以与x公司签订补偿协议或者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但征收方不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也不履行房屋征收补偿的义务,所以应当对x公司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