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的征地拆迁过程中,拆迁协议作为征收方与被征收人之间达成一致的重要方式,应用非常广泛。
从法律角度来说,安置补偿协议是可以证明被征收人与政府之间建立了一个合同关系,它兼具合同、行政行为的特性,所以它受合同法和行政诉讼法相关法律规定的约束。
在协议当中,签订双方约定了诸如腾房交房期限,以及安置补偿相关费用,安置房的落实期限等非常具体的内容,如果协议签订的任何一方,违反其中约定,就属于违约行为,违约方要按照协议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二条关于“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关于“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行政机关的公益性质本身并不能免除行政机关应负有的违约赔偿责任。
行政机关违约怎么办
因此在拆迁协议案件的案件数量是比较多的,近些年京坤律师也代理了大量的行政协议案件。总体的思路是根据前面所说到的行政法、合同效力两方面去入手。
但需要注意的是,协议的撤销、无效有很严格的标准,贸然起诉的话很可能招致不利的风险,因此前期需要做大量证据调取、思路研判的工作。而有的案件,比如遗漏补偿项目的案件,看似纠纷在协议上,实则完全可以跳过协议去解决,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