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拆除决定违反法定程序,京坤助力获胜诉!

京坤拆迁律师 2023-12-20 16:24:42

吴某是广西壮族自治区某村的村民,2019年,吴某在自家宅基地上修建了六层小楼,用以改善自己与家人的居住条件。

2019年4月,原市规划局的工作人员在日常巡查中,发现吴先生并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在集体土地内建设一栋六层房屋。当场向吴先生发出了《行政执法(处罚)调查通知书》。

2019年5月,市自然资源局向吴先生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责令吴先生自行拆除该违法建筑物,逾期将依法强制拆除。为了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吴先生决定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吴先生慕名找到了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李吏民律师团队代理案件。

京坤律师在详细了解案情及接受委托后,认为某市自然资源局作出的强制拆除决定书程序严重违法。在京坤律师的指导下,吴先生将某市自然资源局以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请求法院撤销市自然资源局作出的《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吴先生在本农村集体土地上兴建住宅,未按规定到当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用地手续,属于违法占地建房,同时,吴先生并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城市规划内建设房屋构成违法,违法建筑应拆除。

吴先生不服,再次向广西壮族自治区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

庭审过中,京坤律师指出,某市自然资源局对吴先生的建房行为没有执法权,某市自然资源局作出的《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属于超越职权的行为,并且吴先生在自家原有老宅基地上建房,建房用地属于农村建设用地,不存在违法占用土地的情况,某市自然资源局作出的强拆决定书程序严重违法。

某市自然资源局辩称,吴先生的房屋位于某市规划区范围内,未申请和未取得相关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属于违法建设。最终,法院采纳了京坤律师的观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某市自然资源局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是否合法。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全面审查。经审查,某市自然资源局认定吴先生房屋属于违法建筑后,依次作出《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事先通知书》和《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但并未保障吴先生陈述、申辩的权利。因此,法院最终确认某市自然资源局作出的行政决定程序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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