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京坤拆迁律师在办案的过程中发现,被征收人往往对于自身所拥有的合法权益一无所知,如果连自身拥有哪些权利都不知道,自然就无法维护合法权利了,
情形一:被征收人对征收决定不服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申请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在六十日内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后,不服该机关作出或者委托其他机关作出的复议决定,或者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的,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情形二:签订补偿协议不履行的
被征收人遇到征收方违约,不仅可以向上一级有关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在六十日内向相关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在六个月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被告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本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协议的,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责任。
情形三:对房屋评估结果有异议的
在房屋征收过程中,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是常见的现象。为了解决这一争议,被征收人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有异议时一定要注意下面的时间限制:
被征收人在接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评估机构在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0日内出具书面复核报告;
被征收人对复核报告有异议的,在收到复核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市级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专家委员会在10日内出具书面鉴定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