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评估机构选定是否合法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
2、评估机构及估价师是否具有相应资格
房地产估价机构应取得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资质许可。房地产估价师亦需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书后方能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
3、评估报告形式是否合法
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应当由负责房屋征收评估项目的两名以上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并加盖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公章。不得以印章代替签字。
4、评估目的是否合法
房屋征收拆迁的评估报告有两类,一类是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的评估,另一类是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评估,如果评估报告中记载的评估目的不是上述目的,那么就不能在房屋拆迁补偿中使用。
5、评估基准日选定是否合法
评估报告中记载有评估的基准日,这是评估报告中的法定内容。在房屋征收拆迁过程中,无论是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还是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价值,评估基准日只能是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6、评估对象是否与客观一致
评估报告中评估对象即房屋的结构、用途、朝向、面积、容积率、绿化率等是否与实际一致?评估对象应当全面、客观,不得遗漏、虚构。
7、是否对评估对象进行了查勘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应当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查勘,调查被征收房屋状况,拍摄反映被征收房屋内外部状况的照片等影像资料,这是作出评估报告的必经程序。
8、评估方法是否正确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应当根据评估对象和当地房地产市场状况,选择市场法、收益法、成本法、假设开发法等评估方法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进行评估。可以同时选用两种以上评估方法评估的,应当选用两种以上评估方法评估。
9、评估结论是否有具体的分析
说明评估报告中应当提供必要分析说明,使评估报告使用者能够理解评估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