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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户被征地农民认为自己的承包地在未得到补偿安置的情况下即被取土施工造成破坏,向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进行举报。当地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却没有任何后续动作,也未给予举报的村民任何答复。那么自规局的一纸《通知书》能否视为其已经履行了土地违法查处的法定职责呢?在一审法院未支持62户农民诉请的情况下,市中院又会给出怎样的二审判决呢?
本文,我们来看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作元律师是怎样助力被征地农民们依法救济权利的。
【基本案情:《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作出了,然后呢?】委托人高先生等62户均系湖北省荆门市下辖某地某村村民,因当地一工程建设项目需要,其承包地被纳入征收范围内,但补偿安置尚存纠纷。
2022年,施工单位开始在涉案承包耕地上取土施工,村民们认为耕地遭受了严重破坏,随即向xx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查处申请。
当地自规局受理后于2022年9月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该工程建设管理局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听候处理。然而自规局却并未就该案的查处进展向这62户村民作出任何书面答复,也未针对其查处申请中的明确诉求继续进行调查处理,查处行为似乎要仅止于一份“责令停止通知书”。
村民们当然不会接受这样的查处结果,其真正的诉求在于恢复土地原状由其继续耕作,或者依法落实补偿安置。于是,62户村民向xx政府申请行政复议,xx政府却认定自规局的“责令停止通知书”已履行了查处的法定职责,对村民的复议请求予以驳回。村民们不服向当地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认为法律法规并未明确规定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查处结果负有告知举报人的义务,一审判决驳回了62户村民的诉讼请求。
面对这一困难局面,62户被征地农民没有灰心丧气,而是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作元律师指导下,向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和xx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责令xx自规局继续履行查处的法定职责并给予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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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市中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庭审中,被上诉人xx自规局和xx政府仍然坚持一审中的答辩意见,认为其已经依法履行了查处的法定职责,且现场并不存在当事村民所称的耕地遭到严重破坏情形,上诉人的主张与事实不符。
在现场已停止施工的情况下,自规局未予进一步行政处罚是正确合法的,不存在上诉人所说的“未作出实质性处理”。同时,自规局还就本案委托人提起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提出质疑,认为其已超过了法定的起诉期限。
张作元律师则在庭审中指出,《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试行)》中对土地违法查处的程序步骤有着十分明确详细的规范。而本案中xx自规局仅作出一份《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甚至连该案是否予以立案都未作出相应材料。其查处行为明显不符合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至于xx自规局主张现场不存在62户村民反映的土地遭严重破坏情形,则应当由其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其主张,否则其这一主张不应被采信。
同时,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的通知》规定,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依法履职,将违法问题投诉举报信件纳入12336违法举报平台、微信平台等处理,规范投诉举报事项转办答复工作,并以适当形式向投诉举报人反馈处理情况。
加强信息化建设,运用“互联网+政务服务”、人工智能等手段,实现投诉举报事项处理上下联动,依法及时进行核查处理,具体承办投诉举报事项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举报人。
据此,xx自规局未对62户村民的查处申请作出答复明显程序违法,一审法院认为“法律、法规对此没有规定”是错误的。
市中院经审理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xx自规局已对上诉人的查处申请依法履职,尚需xx自规局在核查后进一步处理。据此xx政府作出的驳回复议请求的行政复议决定同样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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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25日,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2024)鄂08行终92号《行政判决书》,终审判决撤销xx人民法院作出的本案一审判决,撤销xx人民政府作出的《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责令xx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90日内对上诉人高先生等人的《违法行为查处申请书》作出处理并予以告知。这62户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终于得到了初步维护。(王小明/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