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周先生被医院诊断为冠心病和心绞痛,并实施了相关手术,恰好之前妻子帮买了重疾险,于是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不幸被拒赔了,周先生只好上诉法院讨公道,他能成功获赔吗?
真实案例
心脏支架
2016年5月31日,周先生作为被保人,妻子作为投保人在某保险公司购买了重疾险,保额8万元。
2018年2月5日,周先生因胸痛在某医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冠心病、心绞痛,并实施了冠状动脉造影+球囊扩张+支架植入手术。
治愈后向承保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说周先生的冠心病未达到重疾理赔标准,拒绝赔付。
争议不下,周先生只好上诉法院判决,一审法院判周先生胜诉,保险公司不服,上诉,再审维持原判,周先生最终拿回了保险金8万元。
案例详见[(2019)内05民终1816号]
案例分析
法律诉讼
本案争议焦点围绕这个条款展开:
重疾条款
行业统一定义的重疾条款,哪家保险公司都一样。
诊断冠心病且开胸手术,除外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术、心导管球囊扩张术、激光射频技术及其他非开胸的介入手术、腔镜手术。
而周先生未采用开胸手术,仅采用了冠状动脉造影+球囊扩张+支架植入手术。
保险公司认为不满足重疾理赔条件,且这款重疾险不含中症、或轻症赔付,因此,保险公司直接拒赔处理。
一审法院观点:
条款该描述是对治疗冠心病实施手术范围的缩小,即对保险人免责范围的扩大,其实质上是限责条款,属于保险人应当明确说明的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之一。
虽然上述条款部分字体以阴影的方式标出,且投保人在电子投保申请确认书等处签字,但未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投保人就上述释义等作出常人能够理解的解释说明,这么概括性的词语不能视为已尽到法律规定的明确说明义务。
因此,判周先生胜诉。
二审法院观点:
案涉保险条款中“实际实施了开胸进行的冠状动脉血管旁路移植的手术”的约定不属于对疾病症状的解释和描述,而是对疾病治疗方式的限制,排除了被保险人享有的对疾病治疗方式的选择权。
被保险人根据自身状况,通常选择创伤小、死亡率低、并发症发生率低的治疗方式治疗。
保险人以格式条款限定被保险人的治疗方式,既不符合医学发展规律,也违背保险合同目的,更不符合社会的价值导向。
最终,再审也判周先生胜诉,终于顺利拿到理赔金8万元。
三木观点
三木观点
行业统一定义25种重大疾病中,这条是争议较多的条款,因为开胸创伤大,医学的进步,越来越多的冠心病人会采用创伤更小的替代手术且效果更好。
因此,这类诉讼案件,保险公司败诉概率非常大,同时加剧了被保人和保险公司之间的矛盾,是该重新定义了。
于是,在2020年保险行业协会下发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修订版(开征求意见稿)》中,就把冠状动脉搭桥术重新定义了。
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新定义:
指为治疗严重的冠心病,已经实施了切开心包进行的冠状动脉血管旁路移植的手术。所有未切开心包的冠状动脉介入治疗不在保障范围内。
从新条款看,把创伤大的开胸变更为切开心包,条款也更加简单易懂,利于被保人的解读。
当然,被保人与保险公司之间的矛盾也不可能完全杜绝,有改变就是进步,作为保险从业者,三木也希望未来的保险越来越符合广大被保人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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