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保险不到1年患甲癌,平安举证说35万赔不了,法官说证据不足

幻竹看商业 2024-03-25 07:10:11

甲状腺癌患者,图片来之网络

甲状腺异常在健康体检中经常被发现的,比如甲状腺结节、钙化状等,一般大家都不会太放在心上,因为医生也会说,定期复查就可,没什么大碍。

但买重疾险,保险公司却很慎重,因为甲状腺癌赔付率确实挺高,大连孙先生买保险不到1年就患了甲状腺癌。

平安人寿给拒赔了,说他买保险之前就有甲状腺疾病,且未如何告知。

真实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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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孙先生的连襟是平安人寿的代理人,2018年10月,孙先生通过他在平安人寿买了两份平安福,重疾保额合计35万,年交保费16000元左右。

2019年9月,孙先生因嗓子疼,无意发现脖子上有个疙瘩,在别人推荐下入大连中心医院治疗,病理检查为(右侧)甲状腺乳头状癌,(右侧)6区淋巴结见癌转移,出院诊断为“右甲状腺癌,高血压病”。

病理检查确诊为甲状腺癌,那就满足恶性肿瘤的理赔条件,于是向平安提出重疾索赔35万元。

保险期限不满一年就理赔,理赔调整肯定很仔细,果不然,平安保险调查出孙先生曾于2018年1月10日至2018年1月19日在大连友谊医院的住院,在病历材料中发现孙先生患有甲状腺疾病检查记录:甲状腺多发结节,甲状腺右叶实性结节伴发多发钙化等症状。

而孙先生在填写两份保单健康问卷时,关于是否患有甲状腺疾病均回答为“否”。

因此,平安保险以孙先生投保时未如实告知为由,拒绝赔偿。

索赔未果,孙先生只好上诉至当地法院,在努力争取下最终赢得了35万重疾保险金。

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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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一,买保险之前,孙先生患有甲状腺疾病是事实,从医院体检记录就能查得到,这点毫无争议。

其二,病理确诊甲状腺癌,确属于重疾险的理赔范围,保险条款写得明明白白,这点也毫无争议。

那么,平安拒赔是否合法合理,关键要看孙先生是否是故意或重大过失未如实告知。

首先,孙先生说,健康问卷的相关回答均不是其本人的回答,平安保险公司业务员并未就相关问题对其进行询问,只是让其直接签名。

其次,平安人寿也未举证证明其对孙先生就健康情况进行过询问。

再次,从平安人寿提供的《核保意见通知函》显示,孙先生由于“糖尿量异常史”的原因被要求增加保险费,购买时也确实是加费购买的。

据此,法院认为,平安保险对孙先生的身体状况是进行过评估的,其允许孙先生继续投保可以看出孙先生在投保时是符合平安保险的投保标准的。

因此,现有证据和事实并不能得出孙先生在投保时带病投保,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如实履行告知义务的结论。

另外,虽然孙先生检查发现自身有甲状腺结节,但甲状腺结节是一种临床上常见的疾病,且分为良性与恶性,是否会发生癌变与个人体质、个人抵抗力、个人生活环境等多种因素有关,检查发现有甲状腺结节后多数医院建议定期复查,以现有医学技术并不能够一经发现就准确做出是否会发生癌变的判断。

且平安保险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孙先生患有的甲状腺结节一定会转化为甲状腺癌。

综上,法院判平安保险败诉,理应给付保险金35万元和本案诉讼费3275元。

三木观点

我的观点

根据各保险公司理赔数据,因健康告知发生理赔纠纷的案例挺多,因甲状腺癌发生纠纷的案例也不少,这类案件的争议,是不是患有既往症不关键,关键在于谁违法了保险法第十六条、十七条的内容。

第十六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十七条 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从以往案例看,保险公司喜欢拿第十六条做文章,说被保人故意或重大过失未如实告知,而投保人喜欢拿第十七条反驳,说保险公司未尽到提示或明确说明义务。

回到本案,孙先生就说,字是我签的没错,但平安业务员并未做到提示或明确说明的义务,就只叫我签字,我也是稀里糊涂的签了字。

意思就是,未如实告知是事实,但主观错误不在我,是保险公司未尽到义务,也就是保险公司的过失,而不是我的故意或过失。

总之,这样的扯皮以前不少,现在也不少,将来可能也不少,不诚信的保险销售、不诚信的投保人都有,谁在说假话,证据说了算。

三木认为,君子爱财,取之有道,投保人和保险销售都应该去遵守保险的最大诚信原则。

【作者寄语】我是一名有10年以上保险从业经验的保险经纪人,如果喜欢我的创作,欢迎关注我!想咨询买保险或问理赔,也可以私信我。

案例来源:

(2020)辽0214民初16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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