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开颅不赔,平安保险坚持立场一直打到二审,结果还是输了

幻竹看商业 2024-03-25 07:10:14

脑动脉瘤患者

引言

重疾理赔纠纷重灾区之二,保险公司说你没达到重疾条款理赔条件不赔。

河南周口王先生就碰到这样的闹心事了,买了平安人寿安鑫保,结果理赔却不安心了,一直打到二审才拿回了50000元保险金。

真实案例

2019年11月份,王先生突发疾病不省人事,被家人及时送到广州花都区人民医院抢救,经医生诊断,确诊为双侧后交通动脉瘤(裂、右侧未破裂),后确诊为动脉瘤。

治愈出院后,王先生向平安保险申请理赔,平安公司以没有采取开颅动脉瘤夹闭手术为由拒赔。

平安安鑫保条款

王先生不服,上诉至周口法院,一审胜诉,平安保险不服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一二审法院一致认为,其一,保险条款释义内容对治疗方式的限定过于专业,显然超越一般民众的理解能力且不符合投保人的合理期待。

其二,随着医学技术的进步,外科手术向微创化发展,许多原先需要开颅或开腹的手术,已经被腔镜或介入手术所取代,该份保单保险期限终身,保险人限制被保险人患××的治疗方式不符合医学发展规律。

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

其实,由于未开颅或未开腔的理赔争议时有发生,治疗技术日新月异,重疾险的疾病定义却还是沿用10多年前的。

但好在有《健康保险管理办法》第22条、第23条规定,两项法律均规定:保险公司应当考虑医疗技术条件发展趋势,不得以诊断标准与保险公司约定不符为由拒绝给付保险金。

且《保险法》的第十九条和第三十条也对被保人起到了很强的保护作用。条款如下:

第十九条 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 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中的下列条款无效:

(一)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

(二)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

第三十条 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 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 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 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因此,遇到类似的理赔争议,被保人也不要怕,法院大概率是支持你胜诉的。

三木观点

我的观点

其实,大家诟病重疾险理赔难也没有错,疾病定义本身很专业且晦涩难懂,没有医学知识的常人很难理解,且大家理解的重疾与条款中的重疾确实存在很大的差异。

按照我们的常识,住院了,开刀了,花了几万块钱就应该算重疾了,但条款却对疾病明确的定义,并不能随你愿。

保险公司为了避免这样那样的争议,让重疾险能够更容易获赔,近年来,中症、轻症,甚至前症都提供保障,且理赔完中症、轻症后还豁免保费,保障持续有效。

新的重疾定义修订版也将面世,心血管方面重疾理赔条件会更加宽松些。

这些都是保险行业的努力,理赔纠纷可能变得越来越少,但是不可能完全杜绝,被保人也应该多学点保险知识,遇到不合理对待时,懂得怎样有效的维权。

【作者寄语】我是一名有10年以上保险从业经验的保险经纪人,如果喜欢我的创作,欢迎关注我!想咨询买保险或问理赔,也可以私信我。

案例来源:

l (2020)豫1602民初1375号

l (2020)豫16民终23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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