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近年底,大家都在做各种分析总结,领导也给安排了一些关于投资、税收筹划的分析和研究。我也是想着临近年底,拿给大家一些干货,因此把我做的研究报告里,涉及股权投资类项目涉及纳税部分分享给大家,欢迎大家批评指正。
1.直接持有股权投资涉税及筹划建议
通过企业直接持有的股权投资项目的主要纳税环节是取得持有期间收益,以及取得股权处置收益两个环节。根据目前税法规定,股权项目持有期间,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股权持有期间不涉及增值税。股权处置环节涉及到企业所得税及印花税,企业按照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按产权转移书据缴纳印花税;除转让上市公司股权需要缴纳增值税外,其他股权处置不涉及增值税。
针对该类股权投资的税务筹划主要是企业所得税方面,在法律合规允许的情况下,企业可以考虑在有税收财政扶持政策的地区设立平台公司进行股权投资,以减少未来股权处置时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2.通过发行基金进行股权投资涉税情况分析
通过发行基金进行股权投资主要有公司型投资基金和合伙型投资基金两种模式,从基金层面、基金投资者层面分析如下。
(1)基金层面,除转让上市公司股权应按“金融商品转让所得”缴纳增值税外,两种类型的投资基金均无需缴纳增值税。公司型基金和企业直接持有的股权投资企业所得税缴税情况相似,合伙型基金企业股权投资所得税遵从“先分后税”原因,在合伙基金层面无需缴纳所得税。
(2)基金投资者层面,两种类型的投资基金均无需缴纳增值税。对于法人投资者而言,从公司型基金取得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从合伙型基金取得股息红利所得是否免征所得税没有明确规定,不管是公司型基金还是合伙型基金股权转让所得均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因此,基金投资者如拟投资合伙型基金,需在开展业务前与主管税局进行事前沟通,明确合伙型基金取得股息红利是否可以免征所得税。
以北京地区为例,根据《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意见》(京金融办[2009]5号文)规定,合伙制股权基金从被投资企业获得的股息、红利等投资性收益,属于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税后收益,该收益可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直接分配给法人合伙人,其企业所得税按有关政策执行。
针对上述条款的解读普遍认为,该条款强调股息、红利已属于“税后收益”,说明合伙基金对外股权投资分回的股息红利按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分给法人合伙人时,法人合伙人取得股息红利所得可以享受免税。
除以上公司型基金及合伙型基金外,还有一种常见的基金形式——契约型基金,契约型基金是由基金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之间所签署的基金合同而设立,是基于合同的一种代理投资行为。
契约型基金的投资决策权主要集中在基金管理人,投资者作为受益人不参与投资决策,公募基金、FOF基金等主要采用契约型基金形式。契约型基金本身不存在实体,基金层面无需缴税,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申报纳税。
3.创新型产品税负成本分析
所谓创新型产品,目前可以考虑的主要是创新型股权投资(在合伙基金层面之上嵌套一层资管计划进行真实股权投资)和创新型“明股实债”(在合伙基金层面之上嵌套一层资管计划进行“明股实债”投资)两种形式。下面将这两种产品进行税负分析情况如下:
由此可见,明股实债项目的税负会高于真实股权项目,一方面是因为虽然最终投资者层面可设定“非保本保息”条款,避免再次缴纳增值税,但在基金层面、资管计划层面仍存在重复缴纳增值税的情况。另一方面是最终投资者从“明股实债”投资所获得的股息、利息及转让差价均需缴纳企业所得税,而真实股权投资只需要缴纳股权转让所得的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