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年度保险行业两大事件:个人养老金全国范围内推广(个人养老金专属保险产品作为账户内四大理财方式之一全国范围内销售);税优健康险(护理险)全面上市销售。该两款产品的共同特征是投保人支付保险费后,在次年个人所得税汇缴清算时可在限额内(个人养老金为12000元/年,税优健康险为2400元/年)抵扣应税所得额。抵扣的前置条件:
个人养老金次年1月1日前转入个人养老金账户;
税优健康险当年度12月31日之前完成投保;
个人养老金账户专属保险产品风险提示对于与个人养老金账户对接的专属养老保险产品,大家可以按一般保险产品进行对接,特别提醒的是通过银行APP在线购买个人养老金保险产品的投保人:务必要通读保险合同条款。目前银保渠道对于个人养老金保险产品的宣传有很强的误导性,且部分保险产品(包括大型公司)有深度的条款陷阱,广大投保人应注意避免理财规划偏离理财目标。
税优健康险风险提示今日发文的主要目的是提醒大家(尤其是00/90/80后投保人):当前上市的税优健康险(护理险)设计不合理(个人观点),可能会直接造成投保人损失,违背投保人的初衷,也违背国家开展税优健康险的初衷,且本人已经在国家金管局(上海)官方留言,希望能得到关注。
一、税优健康险(护理险)特征
1、参保人员,与个人养老金保险产品只能为个人投保不同,税优健康险可为自己、父母、配偶和子女投保,年度限额总计为2400元,税收优惠对象为投保人。
2、抵扣凭证,税优健康险不需单独开设账户,按一般保险投保流程操作,保单自动生成投保人唯一扣税编码,作为个税抵扣凭证。
3、保险责任,此次各家保险公司上市产品的保险责任趋同:护理保险金和疾病身故保险金,其中护理保险金包含两项保险责任:10种重大疾病以及意外导致的1-3级伤残。十大疾病保险责任如下:

4、保险金额
护理保险金,根据被保险人发生风险的年龄,按以下标准支付:
(1)小于18周岁,累计已缴保险费与保单现金价值取大值;
(2)18-60周岁,累计已缴保险费160%与保单现金价值取大值;
(3)61周岁以上,累计已缴保险费120%,保单现金价值的120%,与基本保险金额三者取大值;
疾病身故保险金:累计已缴保险费与保单现金价值取大值;
5、保单现金价值
与常规健康险(重大疾病保险)不同,该护理型健康险虽然在缴费初期现金价值也比较低,但是随着缴费期满现金价值会快速增加,通常缴费期满后保单现金价值会快速超过已缴保险费,所以对于高税率投保人甚至可以采用缴费期满直接退保赚取退税的方式进行理财,如下表:44周岁,缴费10年,总计缴费24000元,缴费期满后54周岁现金价值为25036元。

二、税优健康险(护理险)之投保风险
如果您是一位专业投保人,应该会发现该保单利益缺乏了一项重要保险责任:意外身故。就该产品而言,虽然意外身故没有出现在“责任免除”条款之中,但是在疾病身故保险责任条款之中明示:意外身故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且没有明示意外身故后保单的处置方式和保单效力(仅限于作者了解的四家公司产品,其它产品可能有差异)。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原因身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通常情况下,被保险人身故,保障标的丧失,保单都会终止,即便不终止也必然发生重要变更,因此大多数保单都会对被保险人身故(意外或疾病)后保单的处置和效力单独条款明示。该产品只表示意外身故不承担保险责任是不合理的,实际的处置方式是:被保险人意外身故,则等同于投保人退保,仅返还保单的现金价值。那么问题就来了:
对于持续缴费的长期险,通常情况下在缴费期满前,保单的现金价值都不会超过投保人已缴纳保险费,所以长期险(尤其是包含现金价值的非消费型险种)对于死亡保险责任的底线一般是返还已缴保险费(除外责任造成的身故可能除外)。在该产品中,如果被保险人在缴费期内因意外原因导致身故,则投保人必然遭受保险费本金的损失,且剩余缴费期越久,损失越大(详细可参考上表)。
在传统消费型长期健康/医疗/防癌等保险中,由于提供高的杠杆保障,的确会出现被保险人身故,则投保人已缴保险费全部或部分灭失的现象,但是在我个人看来,该产品提供的保障杠杆(60%)不足以支撑这个结果,尤其它以一种税收福利政策性产品上市的时候(个人观点)。
保险公司官方解释对此,保险公司官方也有合理的解释:2019年12月1日施行的《健康险管理办法》第三章十四条之规定:
第十四条 医疗意外保险和长期疾病保险产品可以包含死亡保险责任。长期疾病保险的死亡给付金额不得高于疾病最高给付金额。其他健康保险产品不得包含死亡保险责任,但因疾病引发的死亡保险责任除外。
“其它健康保险产品不得包含死亡保险责任,但因疾病引发的死亡保险责任除外”,很显然护理健康险属于这个“其它健康保险产品”范围,因此排除了意外身故保险责任,保留了疾病身故保险责任。放弃这个规则或产品的合理性不提,我个人认为保险公司至少应该在合同条款中向投保人以黑体字的方式明示: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原因身故,则退还保单现金价值,保险合同终止。
投保人提示正如我上文所讲,该产品不仅可以为投保人自身投保,还可以为投保人的父母、配偶或子女投保,如果投保人选择的缴费周期比较长,或者说被保险人面临的意外风险比较高(比如外卖小哥),那么就意味着投保人购买此产品遭受意外损失的风险比较高,退税的价值就会降低。对于18-60周岁的被保险人,选择每年几百元直接购买消费型重大疾病险,意外伤害保险(包含意外身故和残疾)获得的保障价值可能远高于退税福利,因此我们在购买此类保险产品时必须对该风险有明确的认知。
最后送给广大投保人的还是那句话:购买保险要不厌其烦,通读保险合同。同时,也呼吁各位保险从业者在销售时向投保人明示该风险的存在,而不是像昨天一位从业者条友竟然把它包装成“优点”进行宣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