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湖南省郴州市汝城镇新井村代理村主任朱某某上了头条,引发网友热议。
事情是这样的,11月3日晚,朱某某参加镇里的一个酒局,中途提出有私事要先走。当晚23时许,其女婿报警,称朱某某死亡。
经调查,原来朱某某的所谓私事,是与该村一女干部有约会,二人在朱某某公司办公室发生不正当两性关系时,朱某某出现身体不适,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有妇之夫与他人发生不正当两性关系,首先违反了夫妻间相互忠实的义务,同时也违反了社会主义道德。
对于一般人来说,出现这种情况,最多就是道德上的谴责,但是对于党员来说,这是一种违纪行为,是要受到纪律处分的。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下称 《处分条例》)第135条规定,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可以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新闻中通报朱某某是新井村代理村委会主任,但没有明确他是不是党员,不过根据《中国共产党农村工作条例》第19条规定,“村党组织书记应当通过法定程序担任村民委员会主任和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合作经济组织负责人”,由此可以推断,朱某某应该是党员。
作为党员,自然要遵守党的纪律,应以更高的标准来要求自己,而违反纪律则要受到相应的处理。
不过朱某某已经死亡,那是否还要对他作出纪律处分呢?
有些人隐藏得比较深,违纪行为比较隐蔽,平时没有露出蛛丝马迹,所以并不为他人所知,自然无从查起。但是人死债不灭,同样的道理,死亡并不意味着就可以免除纪律责任。
《纪律处分条例》第36条规定,“违纪党员在死亡之后被发现曾有严重违纪行为,对于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开除其党籍;对于应当给予留党察看以下(含留党察看)处分的,作出违犯党纪的书面结论和相应处理。”
也就是说,对于党员的违纪行为,必须要有一个结论,要么给予开除党籍处分,要么作出书面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