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荣枝一案,根据一审、二审判决,劳荣枝与法子英共同实施抢劫、绑架及故意杀人犯罪,致使7人死亡。
在该案中,“小木匠”陆某某的妻子朱某某及3名子女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诉请劳荣枝赔偿丧葬费39518.5元、交通住宿费用100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546986元、死亡赔偿金750820元,共计1347324.5元,并要求对劳荣枝从重处罚。
从他们的诉求来看,要求赔偿的金额还是不少的,那么他们实际上获得了多少赔偿呢?我们来一起看看一审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决劳荣枝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朱某某等4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48065.5元,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朱某某等4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简而言之,也就是说朱某某等4人的丧葬费、交通住宿费的诉求基本得到了满足,但是被扶养人生活费和死亡赔偿金的诉求没有得到满足,而后者才是他们诉求的重头戏。
叶婷父亲一案,据称他们家索要400万元的赔偿,因为没有看到一审判决书,不能确定真假,不过据法院发布的新闻稿,一审判决刘青艺、刘得见共同赔偿叶婷一家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19240.08元,其中包含叶婷父亲在当地医院救治花费的78211.94元。
为什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最终赔偿金额这么少呢?
首先,我们来看相关法律规定。《刑法》第36条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刑事诉讼法》第101条第一款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上述两条规定,尽管存在着“经济损失”和“物质损失”的用词差异,但都只认可因为犯罪造成的实际损失,这一点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92条第二款里得到了明确体现,“在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
也就是说,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赔偿范围是“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生活辅助具费、丧葬费”等,至于死亡、伤残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和精神损害赔偿金是不在赔偿范围内的。
这跟民事赔偿还是不一样的,《民法典》第1179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1183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还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注:民法典实施后,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不再单独列出)。
通过比较,我们可以看出,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相比单纯的民事赔偿少了伤残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和精神损害赔偿。因此,判决的赔偿金额就少了很多。
不过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即便赔偿金额不多,但要从判决书中的纸面“应然”数字变为被害人家属能拿到手的“实然”货币及财物,也是不容易的。比如劳荣枝案,如果她没有财产可供执行,赔偿则无从谈起;叶婷父亲一案,两位被告家庭也比较困难,而且明确不愿意赔偿,所以最终能执行到位的数额,也可以想见。